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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an 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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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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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标准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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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 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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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该追究责 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 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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