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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Nov 2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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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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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 题发的通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建立起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防范大 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 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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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内部 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 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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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 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 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 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 “ 以股抵债 ” 或者 “ 以资抵债 ” 的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将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 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不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 待和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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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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