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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Sep 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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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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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0 年 9 月)
| 条 款 |
原章程 | 修改后 |
|---|---|---|
| 第 三 条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于2010年8月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 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00 万元。 |
| 第 十 三 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 经营光电器件,光学零件及系统设备,光网 络、光通讯零部件及系统设备,电子专用设 备仪器,并提供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 和技术咨询服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 产经营光电器件,光学零件及系统设备, 光网络、光通讯零部件及系统设备,电子 专用设备仪器,并提供相关的系统集成、 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新型电子元器 件、光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及其关 键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
| 第 十 七 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其他种类股×× 万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9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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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情形。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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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四 十 四 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 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 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20%的;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 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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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 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 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确 认方式。 |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 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 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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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投资、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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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四)有权决定在一年以内对外捐赠不超 过30万金额;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的 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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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需现金流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 配方式。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规划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 际利益,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 一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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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 七 十 二 条 |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
|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
本章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适用。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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