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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Sep 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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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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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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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 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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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 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 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 等方面;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 承受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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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成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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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至少一名)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第二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 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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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 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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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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