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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Sep 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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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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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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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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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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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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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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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该追究责 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 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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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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