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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Sep 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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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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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三)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四)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五)对于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六)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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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 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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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内,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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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就关联交易签订的协议应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 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 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办公会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或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不含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办公会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拟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 式报告予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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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的第九条所述的关联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 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详细的书面 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

总经理在办公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向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可总经理的报告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应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 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讨论。出席 会议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使该项交易与 第三方进行,以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作出解释。

当确定无法寻找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 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四)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 本公司是否有利。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 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 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 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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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在按照前条规定程序经独立董事认可及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批准时,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交易金额:

  •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原审批机构同 意;需终止的,可由董事会决定,但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事后应根据情 况报股东大会确认。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如下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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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人单位任职的;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

(六)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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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关系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关系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 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关系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条 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应 披露关联交易,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该等信息披露事项,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深交所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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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信息披露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 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并公告。公司应当在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 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 协议、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 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 告之前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可以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豁免该 等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 出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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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 时,公司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联交易,按有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 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关联人购买合同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后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适用上述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也适用上述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九或十条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做出决定;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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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九、十、 十一或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九、十、十一或 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并进行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九、十、十一或十 二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做出决定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 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 原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完整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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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原《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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