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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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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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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2-014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董事 6 人,审议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赵伟先生、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回避表决。公司同日召开了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参 与该议案表决的董事 6 人,审议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 事赵伟先生、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 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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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142)。
4、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董事 6 人,审议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赵伟先生、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5、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01)。
6、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参与该议案表决 的董事 6 人,审议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赵伟先生、 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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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90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 激励对象资格、5 位境外激励对象未能及时开立证券账户。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 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624 人调整为 2,529 人,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4,873.40 万股变更为 24,077.70 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属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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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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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2,529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24,077.7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8.36 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
1、授予日:2022 年 2 月 11 日;
-
2、授予数量:24,077.7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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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2,529 人;
-
4、行权价格:8.36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
-
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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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 获授的股票期 | 占本次授予股票 | 占公司总股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权数量(万份) | 期权总量的比例 | 本的比例 | |||
| 1 | 赵伟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500.00 | 1.98% | 0.15% |
| 2 | 黄丽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150.00 | 0.59% | 0.05% |
| 3 | 关赛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0.79% | 0.06% |
| 4 | 杨依明 | 副总经理 | 200.00 | 0.79% | 0.06% |
| 5 | 郭瑞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200.00 | 0.79% | 0.06% |
| 6 | 曾兆豪 | 财务总监 | 200.00 | 0.79% | 0.06% |
| 7 | 李应平 | 副总经理 | 85.60 | 0.34% | 0.03% |
| 8 | 杨晓波 | 副总经理 | 100.00 | 0.40% | 0.03% |
| 9 | 姚飞 | 副总经理 | 150.00 | 0.59% | 0.05% |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小计(9人) | 1,785.60 | 7.06% | 0.55%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520人) |
22,292.10 | 88.09% | 6.83% | ||
| 首次授予共计(2,529)人 | 24,077.70 | 95.14% | 7.38% | ||
| 预留部分 | 1,229.40 | 4.86% | 0.38% | ||
| 合计 | 25,307.10 | 100.00% | 7.76%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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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
-
长不超过 72 个月。
-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 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4 个月、26 个月、 38 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预留授予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预留授予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预留授予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注 销。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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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层面业绩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预留授予第一个行 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首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行 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首次/预留授予第三个行 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 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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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C(含 C)以上”与“D”两档。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 达到“C(含 C)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 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预计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计算基 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24,077.7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分期摊 销。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授予股票期权,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
| 24,077.70 | 15,770.90 | 6,052.83 | 5,488.63 | 3,491.90 | 737.54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有 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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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各年度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 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 认为:
1、除 90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5 位境外激励对象未 能及时开立证券账户外,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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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2,5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77.70 万份股票 期权。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激发员工的斗志,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2,5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77.70 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授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权均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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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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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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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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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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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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