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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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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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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3
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1、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5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 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 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045.2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92 元,募集资金总额2,001,003,840.04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9,895,387.97 元。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 验字[2014]000321 号”验资报告。
2、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4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12.439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1,366,585,673.7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9,684,380.5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1015 号”验资报告。
(二)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计划情况
1、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原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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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1 | 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18号 |
| 南昌欧菲多媒体新技术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路出口加工区189号 | ||
| 2 | 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 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18号、高新区天祥大道南昌侧原赛维硅片项目6号和7号厂房 |
| 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369号 | |||
| 3 | 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园区(丁香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18号 |
| 4 | 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 |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园区(丁香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 |
2、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 十四次会议、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 年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1 | 智能汽车电子建设项目 | 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相城区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33号 |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上海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虹路299号工业园区 |
| 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相城区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33号 | ||
| 3 | 流动资金 | —— | —— |
| 4 | 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以北、龙潭路以东 |
(三)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持续巩固和加强公司在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领域的领先地位,结合公司内 部资源整合和具体业务规划的需求,公司拟新增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的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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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新增南昌 欧菲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新增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新未来科技园天祥大道以南、航空路以东为该项目实施地点。
2、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新增南昌 欧菲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新增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新未来科技园天祥大道以南、航空路以东为该项目实施地点。
3、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1 | 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多媒体新技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18号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 |
| 术有限公司 | 炬三路出口加工区189号 | ||
| 2 | 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 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18号、高新区天祥大道南昌侧原赛维硅片项目6号和7号厂房、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369号 |
| 南昌欧菲华光科技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未来科技园天祥大道以南、航空路以东 | ||
| 3 | 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园区(丁香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18号 |
| 4 | 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 |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园区(丁香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 |
4、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1 | 智能汽车电子建设项目 | 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相城区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33号 |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上海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虹路299号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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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相城区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233号 | ||
|---|---|---|---|
| 3 | 流动资金 | —— | —— |
| 4 | 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 |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以北、龙潭路以东 |
| 南昌欧菲华光科技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未来科技园天祥大道以南、航空路以东 |
(四)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此次董事会通知于2018 年5 月25 日以邮 件形式发出,董事会于2018 年5 月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 名, 参会董事9 名,会议作出投票表决,以9 票赞成的投票结果通过本议案,本项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 响。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更好的整合公司内部资 源和满足具体业务规划的需求,同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对公司整体 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欧菲科技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事宜,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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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全体监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欧菲科技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认为:
1、欧菲科技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欧菲科技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公司提 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欧菲科技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 地点事项。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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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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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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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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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5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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