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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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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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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4 欧菲债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利率调整: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 个基点,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1 年票面利率维持7.90%。

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6 年1 月20 日至2016 年1 月22 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2 月24 日。

根据《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 为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2 年票面年利率 为7.9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2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最后1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可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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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 点为 0.01%。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风险提示: 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的价格卖出“14欧菲债”,截止本报告发出前一交易日,公司“14 欧菲债”收盘价为104.3元,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 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 欧菲债。

  • 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198。

  • 4、发行总额:人民币90,000 万元。

  • 5、债券期限:3 年期(附第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 年2 月24 日。
  • 8、付息日:存续期内每年的2 月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 年2 月24 日(如遇法定

  •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 年2 月24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 10、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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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存续期的第2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最后1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披露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 个交易日(不含付息日当日)在深交所网站 专区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

12、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 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 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 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 个交易日内,债 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 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 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 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的3 个交易日内进行 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5 月15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 1、回售登记期:2016 年1 月20 日至2016 年1 月22 日。

  • 2、回售价格:面值100 元人民币。以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

    •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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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2 月24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 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6年2月24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利息, 票面年利率为7.9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 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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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 1、发行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晓黎

电话: 0755-27545688

传真: 0755-27555331

  • 2、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联系人:张娜伽

电话:021-23153888

  • 传真:021-23153509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 联系人: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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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5946021

传真:0755-2594602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 欧菲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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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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