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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Sep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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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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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4-089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9 号文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8 名特定 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45.2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100.38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6,198.584 万元。公 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 年8 月15 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32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4 年8 月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广发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 行、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及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 、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53663393647 ,截止 2014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661,985,84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 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661,985,840.00 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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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2、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4201518300052528673,截止2014 年8 月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 产项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600,000,000.00 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3 、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000027729200523201 ,截止 2014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 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500,000,000.00 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4 、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020800046688882 ,截止 2014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像素微摄像头模组扩产项目、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 产项目、液晶显示模组扩产项目及传感器及应用集成系统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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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智能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款不得质押或设 置其他权利限制。
公司若以保本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投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莹、万小兵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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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8、本协议自公司、广发证券、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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