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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ug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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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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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银托管 2014JZ270
— 财通基金 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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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风险提示函
本人 / 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 / 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 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 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 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 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 / 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 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 本机 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 / 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 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 / 本机构应当及 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 / 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 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 人的保证。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 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 有风险。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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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 4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5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 6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0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3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4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4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1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2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5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6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7 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31 第十六节 越权交易 .................................................................................................................................. 34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7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3 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45 第二十节 报告义务 .................................................................................................................................. 47 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 50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52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 56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58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9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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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 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 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 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 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 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 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 险。
(三)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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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签署的《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 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 后的价值
-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
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本 计划不设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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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 户
-
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 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 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 中间级份额(简称“中间级”)和一般级份额(简称“一般级”)。优先级份额风险 收益特征,属于中等偏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中间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 中等偏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一般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 划份额
-
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
中间(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间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
一般(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般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
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初始销售面值的乘积
-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 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
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 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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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 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 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保证 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 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 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 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 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 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 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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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结构分级)。
(三)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 约退出)。
(四)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五)存续期限
18 个月。存续期届满,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计划可延期。
(六)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其他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三类,不同 类别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资产管理计划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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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 级别,即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 般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三级计划份额的 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基准收益率为8.1%。在本合同存续期 内的任何时间,按照本计划约定的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优先级份额按照8.1% 的年基准收益率按本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年化非固定基准收益率), 不足1 年的按1 年(365 天)计算。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 8.1%的年化基准收益率收益,本计划的中间级份额持有人及一般级份额持有人需 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资产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和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间级份额的预期年基准收益率为5%。本资产管理计划优 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基准收益,其次分配于中间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 基准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中间级份额的本金及5%的年化基准收益率 收益,资产管理人对差额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本计划提前终止,中间 级份额的预期基准收益按照本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本资产管理计划对优先级委托人和中间级委托人进行分配后,若计划资产仍 有剩余,则该剩余资产分配予一般级委托人。
(二)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为 20:9:1。
(三)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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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级份额参考净值。三级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三级计划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 表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资产管理人每周将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与 计划份额净值一同进行公告。计划份额(参考)净值不代表投资人可以实际获取 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或损失应以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出具的清 算报告结果为准。
优先级份额的 T 日份额参考净值=
NAVA min NAV 0 (1 RA T /365), S NAVT / SA
中间级份额的 T 日份额参考净值=
NAVB min NAV 0 (1 RB T /365),( S NAVT SA NAVA )/ SB
一般级份额的 T 日份额参考净值=
NAVC max ( S NAVT SA NAVA SB NAVB )/ SC ,0
其中:
min{a, b} 为最小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小值
max{a, b} 为最大值函数,这里是指取 a 与 b 之间的最大值
S 为本计划的总份额数
SA 为本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总份额数
SB 为本计划的中间级份额的总份额数
SC 为本计划的一般级份额的总份额数
NAV0 为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
NAVT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A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优先级份额净值
NAVB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中间级份额净值
NAVC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T 个自然日的一般级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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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T 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自然日的天数
RA 为优先级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8.1%
RB 为中间级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5%
受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补仓的影响,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参 考净值可能会出现偏离实际价值的情况。因此,本计划的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 额的参考净值不代表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水平,投资人的 实际损益情况应以本计划结束时,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清算结束时的结果 为准。
(四)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资产管理计划每日计算计 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周期内,若单日(T 日)闭市后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0.90 元】时,资产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在接 到通知后应在 T+1 日下午 13:00 之前按持有的中间级和一般级份额比例选择追加 资金或不追加资金,使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 0.95 元。该等追加资金计入 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但不折算成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改变优先级份额、 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份额配比。
所有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需协商一致,按照初始份额配比统一进行 补仓,或不进行补仓。若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仓, 且补仓后计划份额净值在 0.95 元之上,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继续买入操作。如 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仓,管理人可自 T+1 日下午 13:00 起,主动变现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权益类持仓比例不超过 50%;如 果权益类资产仓位在 50%以内的则可以进行自由买卖,但不得超过 50%仓位。若 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不追加资金或追加资金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低于 止损线时,则根据 “止损线”的规定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五)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资产管理计划每日计算计 划份额净值并设置止损线。本资产管理计划将【0.85 元】设置为止损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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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后,当日(T 日)的 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当日(T 日)股市收市后以电话或传 真形式向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并提示其应于 T+1 日上午 11:30 前追加资金至本资产管理计划,使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达到 0.95 元。 如果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未在 T+1 日上午 11:30 前足额追加资金使本资 产管理计划盘中估算份额净值高于 0.95 元,则自 T+1 日下午 13:30 起,资产管理 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对本资产管 理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进行全部赎回,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计划资产 全部变现为止。若在规定时间内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出具有效划款凭证 的前提下,追加计划资金仍未实际到账的,管理人可将止损时间延迟,但延迟时 间不得超过当日下午 14:00,否则,资产管理人自下午 14:00 开始止损操作。
如果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在止损变现完成后的 5 个交易日内追加计 划资金使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大于等于 0.95 元,资产管理人可重新开始投资, 计划继续运作;否则,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所变现计划资产在优先满足优 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基本收益并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资产归中间级委托人和一 般级委托人所有。
(六)补仓资金的提取
当计划份额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超过 1.1 元,计划资产流动资金可满足中间级 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的退出请求且返还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的补仓资 金,不会对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产生负面影响时,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 有权提出将之前已在资产管理计划中追加的资金返还,资产管理人在收到中间级 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申请后,经核实满足返还条件的,可于 T+1 日将追加的资 金返还给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但按照申请日净值计算扣除返还部分的 追加资金后,本计划份额净值不得低于 1.0 元。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 指令,将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追加资金从计划资产划付至中间级委托人 和一般级委托人原补仓帐户,作为计划资产其他支出。中间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 人提取之前追加的资金后,本计划三级份额的份额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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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本计划 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分别销售,各类份额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 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 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 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 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以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 为准。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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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三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及一般级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20:9:1,且三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根 据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 0.5%的范围内对初始配比进行调整。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 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初始销售面值
-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八)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 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和有效认购份额。
-
对于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原则,在优先级、中间级、一 般级的份额配比范围内进行确认。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中间级、一般级 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对优先级、中间级或一般级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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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多余款项将返还给认购申请人,但该认购申请受限于单一资 产委托人最低资产要求。
(九)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 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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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此限制,且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 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 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
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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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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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 资产委托人概况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 1 )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4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 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7 )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 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 1 )遵守本合同;
( 2 )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及时、真实、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身份、资金来源、投资 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 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 诺等方面的障碍,并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资产管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面、 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 5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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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6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 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 8 )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 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 10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
-
风险收益特征;
-
( 11 )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
-
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琪
联系人:胡凯源
联系电话: 021-6888 6666
传真: 021-6888 8321 :
网站: www.c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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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 6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 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7 )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 8 )资产管理人有权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提供 投资建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对本计划进行投资管理,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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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 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9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 10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 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11 )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 13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 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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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 100033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宁 电话: 010-63639157
网站: www.cebbank.com
-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
( 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 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 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 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
(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 (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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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立;
(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的规定监督资产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 例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 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的, 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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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
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各类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 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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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财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银 行存款等)、现金。
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固定收 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8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总值的 0~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时期 的整体运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益的 股票类别进行投资。
2、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投资品种选择方面,本资产管理人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 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 流动性、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流 动性和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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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固定收益品 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8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 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 值的 0~1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委托财产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 当及时调整 。
-
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承销证券;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 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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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偏低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中间 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偏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一般级份额风险收益 特征,属于高风险级别的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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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 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甘甜、彭伊雯女士和杜璞女士。
投资经理简历:
甘甜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2012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彭伊雯女士,杜伦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2013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杜璞女士,格拉斯哥大学金融预测与投资专业硕士。2013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担任财通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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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 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由资产 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 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资金账户名称为: “ 财通基金光大银行欧菲投资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 ,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源支行。银行托管账户由资产托 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保管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 金账户进行。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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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 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本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 令,资产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 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资产托管人 依照 “ 授权通知 ” 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 及其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管理人在上述截止 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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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 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 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 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 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 行时间。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和签名后传 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 / 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 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 / 认购申请书以传真 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 RTGS )。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 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非 担保交收业务联系人:李国强 010-63639184 ;周晓漫 010-63639155 ;传真 01063639145 、 46 、 47 )。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 ,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 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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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金融衍生品,计划管理人应确保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计划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金融衍生品,通过操作备忘录的形式 另行协商。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 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 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 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 出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书面变更通 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授权变更的生效日期以书面变更通知上列明的新授 权的起始日期与该书面变更通知送达资产托管人之日孰晚原则确认。资产管理人 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 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被授权 人变更的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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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 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 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 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 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 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 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 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 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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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 1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 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收数据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每一交易日日终,托管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 深圳分公司获取的场 内交易结算数据,执行清算后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清算结果无误后,托管人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 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定办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的资金交 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登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对各托管资产的最低备付 金和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为保证各项调整顺利进行,管理人应于调整当日在托 管账户中备足头寸。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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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 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 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 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 为申报当日 15 : 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 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 ;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 (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 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 决。因资产管理人超买或者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成清算 交割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资产 管理人应在 T + 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 :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委 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委托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资产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 券取回并退回资产管理人。
-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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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资产的交易记录,由资产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资产份额净值之 前,资产管理人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资产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资产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对资产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资产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6 : 30 之前将当日资金调节表以书面形式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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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附 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 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 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所约定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资产托管人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调整困难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投资比例规 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 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 例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 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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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 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 + 1 日上午 11 : 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 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 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本计划建帐估值之日起开始。
-
经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
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时, 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通知 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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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 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 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 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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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 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日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资产 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核对日仅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核对,托管人仅核算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管理人负责核算优先 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的参考净值,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本计划 资产单位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四舍五入。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 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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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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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 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 l[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 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 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 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 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 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 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 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 实收利息入账。
(8)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股指,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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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核对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 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 更正。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资产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托 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进行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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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 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和一般级份额参考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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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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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
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及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次 季度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 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本计划存续不满 30 日提前终止, 则按 30 日计算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计划财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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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次季度 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
-
-
- 上述(一)中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计划财产的损失。
-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 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 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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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2、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金额=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8.1%× 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至本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之日实际存续的天数/365。
除不可抗力以外,出现本计划流动资产不足以进行收益分配等情况的,资产 管理人有权延迟一个交易日实施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确定,计划资 产管理人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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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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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1.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资产 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2. 计划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 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年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 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 息,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本计划成立不足两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季的,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3. 净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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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报告 上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月至
多报告一次。
(三)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 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 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 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 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 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计划财产托管情况查询的方式
资产托管报告置于托管人办公地点备查,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前来查询。
(五)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 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 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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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由 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业绩明显差距分析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的 业绩表现。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 和其他委托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经 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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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给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这将直接导致股价 波动给本资产管理计划带来一定的风险。
4. 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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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开放任何形式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对于委托人来说, 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 特定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从而影响计划的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
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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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该等情形 包括:
-
投资经理的变更;
-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资产管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经全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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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致同意的,本计划提前终止;
-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 本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计划财产进行清 算。
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 1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
( 1 )本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
( 2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参加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6 )制作清算报告;
- ( 7 )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 ( 9 )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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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 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 1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 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③清偿计划债务;
④按合同中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 2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证 券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 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全部清算完毕。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 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调整,因此清算备付 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6. 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 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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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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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三节 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
资产管理人和 / 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 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 承担任何责任;
-
不可抗力;
-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所称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资产委托人对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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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请违约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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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四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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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 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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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浙雅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六节 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 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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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
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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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 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资产委托人认购的份额类别
请确认认购本计划 (优先级份额、中间级份额或一般级份额), 认购金额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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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 自然人:
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证件号码(自然人客户必填)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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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 序号 | 项目 | 监控内容 |
|---|---|---|
| 1 | 监控范围 |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现金。 |
| 2 | 监控比例 及限制 |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80%,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0~100%, 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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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 投 资 管 理 人 |
XX 公司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手机 |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 托 管 人 |
中国 光大 银行 总行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 总行业务处长 高迎春 |
010-63639166 | 13901007606 | |||
| 总行副处长(核 算)罗国荣 |
010-63639149 | 13522351190 | |||
| 总行核算 凌冶凇 |
010-63639141 | 13488775165 | |||
| 总行清算(非担 保交收) 周晓漫 |
010-63639155 | 13911988943 | |||
| 总行清算(非担 保交收)李国强 |
010-63639184 | 13601061974 | |||
| 跨行存款 王 晶 |
010-63639140 | 13910587399 | |||
| 收据接收 薛 冬 |
010-63639177(6) | 13161508433 |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100033 | 010-63639145/63639146 63639147/63639153 |
| 托 管 人 |
中国 光大 银行 北京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 中心副主任 吴国平 |
010-66567609 | 13601015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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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中心 | 核算主管 李 响 |
010-66567606 | 13810174168 | 13810174168 | |
|---|---|---|---|---|---|
| 清算主管 王 玉屏 |
010-66567085 | 13366123978 |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1号托管业务中心 邮编:100031 |
01066567016/7049/7158/7320 | ||||
| 托 管 人 |
中国 光大 银行 上海 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 中心主任 王嵩峰 |
021-23050578 | 18019783598 | |||
| 张俊 | 021-23050742 | 13761948063 | |||
| 苏韧韬 | 021-23050748 | 13611808905 |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 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18号 邮编:200121 |
021-23050747 | ||||
| 托 管 人 |
中国 光大 银行 深圳 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 杨莉莉 | 0755-83524031 | 13428969039 | |||
| 戴涛 | 0755-83053505 | 18948168202 |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邮编:518040 |
0755-83053363 | ||||
| 托 管 人 |
中国 光大 银行 西安 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 中心主任 张津琦 |
029-87236261 | 15991652740 | |||
| 李琮 | 029-87236268 | 13474532855 |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 西安市红光街33号 邮编:710000 | 029-87236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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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类资产托管产品账户开立备案表
| 产品名称: | (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 | 计划成立日期: | ||
|---|---|---|---|---|---|
| 办理项目 | 是否办 理 |
托管人联系方式 | 投管人联系方式 | ||
| 开立银行托管账户 | √ | 杨跃华 010-63639136 李国强 010-63639184 |
|||
| 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 黎 冬 18901392881 | ||||
| 新增交易 单元 |
上海交易单 元 |
杨跃华 010-63639136 周晓漫 010-63639155 |
|||
| 深圳交易单 元 |
杨跃华 010-63639136 周晓漫 010-63639155 |
||||
| 开立证券 账户 |
上海股东账 户 |
√ | 金 燕 021-23050392 赵广华 021-23050765 |
||
| 深圳股东账 户 |
卢隆昀18682289091 胡 承 0755-83053379 |
||||
| 开立债券 账户 |
中债债券账 户 |
梁 霄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
|||
| 中债DVP账户 | 胡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
||||
| 上清所债券 账户 |
胡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
||||
| 上清所DVP账 户 |
胡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
||||
| 备注:1、请在需要办理的项目栏打“√” 。2、请将投管人的联系方式填写在相关业务联系人 栏处。3、我行相关联系人地址如下: |
|||||
|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托管部: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B座8层 邮编:100033 杨跃华 李国强 周晓漫 王晶 胡燕 程婧(负责估值):63639178 |
|||||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 号通港大厦一层 邮编:100032 黎冬 |
|||||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 号 邮编:518040 卢隆昀 胡承 |
|||||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118 号 邮编:200121 金燕 赵广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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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证 券 交 易 参 照 表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根据《XXXX 托管协议》,对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 股票 | 债券 | 债券 | 基金 | 基金 | |||
|---|---|---|---|---|---|---|---|
| 费率 | 最小值 | 费率 |
最小值 | 费率 | 最小值 | ||
| 上 海 |
佣金 | ||||||
| 印花税 | |||||||
| 过户费 | |||||||
| 经手费 | |||||||
| 风险结算金 | |||||||
| 证管费 | |||||||
| 深 圳 |
佣金 | ||||||
| 印花税 | |||||||
| 过户费 | |||||||
| 经手费 | |||||||
| 风险结算金 | |||||||
| 证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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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需另行说明的情况如下,请选择。
- 1、佣金中是否包含经手费和证管费( )
A 包括 B 不包括
-
2、注明佣金的计算方法(在括号处选择)
-
(1) 上海按成交记录明细计算佣金( );
-
(2) 上海按申请编号汇总计算佣金( );
-
(3) 深圳按成交记录明细计算佣金( );
-
(4) 深圳按申请编号汇总计算佣金( );
-
(5) 深圳佣金按照汇总金额计算 ( );
-
(6) 当佣金包含经手费征管费时,计算佣金时先判断最低值然后再减去(经手费+征管
费)( );
- (7) 当佣金包含经手费征管费时,计算佣金时先减去(经手费+征管费),然后判断最
低值( );
-
3、深圳计算佣金保留位数:
-
(1) (计算佣金过程中)深圳佣金保留位数( );
-
(2) (佣金在扣除经手费和征管费时)深圳佣金计算时费用保留位( );
-
4、经手费、征管费费用承担方式( )
A 券商承担 B 产品承担 C 计入成本
-
5、移动平均加权保留位数( );
-
6、交易所国债以()计提佣金;
A 全价 B 净价
- 7、交易所非国债以()计提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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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欧菲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A 全价 B 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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