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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Feb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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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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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 002456 公告编号: 2013-017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2]1730 号《关于核准深圳欧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欧菲光向8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4 万股,发行价格为37.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499,9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219,940.00 元后,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52,760,060.0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3]000020 号《深 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4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2013 年2 月2 日,欧菲光及华林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计划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原计 划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 | 项目内容及生产规模 | |
|---|---|---|---|---|---|
| 号 | 资额 | ||||
| 中小尺寸电容 |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 | ||||
| 1 | 式触摸屏扩产 | 114,177.00 | 105,000.00 | 建年产4,000万片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 | |
| 1 |
| 项目 | 生产线 | |||
|---|---|---|---|---|
| 2 | 中大尺寸电容 式触摸屏扩产 项目 |
54,023.00 | 45,000.00 |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 建年产300 万片中大尺寸电容式触摸屏 生产线 |
| 合计 | 168,200.00 | 150,000.00 |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5,276 万元,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差额部 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扩产项目(以下简称“中小项目”)及中大尺寸电容 式触摸屏扩产项目(以下简称“中大项目”)原计划由欧菲光全资子公司南昌欧 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负责实施,并选址于南昌经济技术 开发区龙潭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规划路以南区域,土地使用权面积 114,851 平方米。
(三)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欧菲光作为国内触控行业的领先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企业中率先构建垂直一 体化的全产业链布局。本次非公开募投项目仍采用垂直一体化生产模式,生产内 容涵盖强化玻璃、ITO 薄膜、Touch sensor、触摸屏模组等中间和最终产品。
因产业链上下游生产组织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为实现专业分工,降低管 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公司拟将原募投项目中小项目及中大项目的强化玻璃、 ITO 薄膜、中大项目进行拆分实施,并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四)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的情况
1、新设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强化玻璃建设项目
新设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简称南 昌欧菲光学),由其负责实施原中小项目及中大项目中的强化玻璃生产工序,项 目名称为强化玻璃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地点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以东、 龙潭水渠以北、规划路以南区域变更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樱路 18 号,拟采 取外租厂房方式。
南昌欧菲光学实施强化玻璃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100,000 万元,其中一期投资 金额为 30,0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
2、新设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
新设全资子公司南昌欧菲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简称 南昌欧菲光显),由其负责实施原中大项目中除强化玻璃外的其余建设内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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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名称为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南昌欧菲光显将通过受让南昌欧菲位于龙潭 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规划路以南区域土地(中小项目及中大项目原计划实施 地)的方式实施本项目基建工程。为把握良好的市场机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 进度,使募投项目尽快产生效益,南昌欧菲光显将暂时利用南昌欧菲现有厂房实 施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待本项目基建工程完成后再搬迁至新建厂房。
南昌欧菲光显实施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100,000 万元,其 中一期投资金额为 45,0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
3、向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实施 ITO 薄膜生产项目
以欧菲光向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电)增资的方 式,由南昌欧菲光电负责实施原中小项目 ITO 薄膜生产工序,项目名称为 ITO 薄膜生产项目。项目实施地点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 规划路以南区域变更至南昌欧菲光电现有厂房(南昌经济开发区丁香路以东、龙 潭水渠以北)。
南昌欧菲光电实施 ITO 薄膜生产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20,000 万元,其中使用 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
4、向南昌欧菲增资实施中小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
以欧菲光向南昌欧菲增资的方式,由南昌欧菲负责实施原中小项目中除强化 玻璃、ITO 薄膜及基建工程外的其余建设内容,项目名称为中小尺寸电容屏建设 项目。项目实施地点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规划路 以南区域变更至南昌欧菲现有厂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以东、榆林路以 西、龙潭水渠以北、黄家湖西路以南区域)。
南昌欧菲实施中小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73,200 万元,其中使 用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
(五)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拆分后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经济效益等情况如下:
| 实施主体 | 实施内容 | 项目总投 资额 (万元) |
其中:一 期投资金 额(万元) |
一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 (万元) |
一期产 能 |
一期销售 收入(万 元) |
一期净 利润(万 元) |
|
|---|---|---|---|---|---|---|---|---|
| 南昌欧菲光 学 |
强化玻璃 | 100,000 | 30,000 | 15,000 | 6,000万 片/年 |
- | - | |
| 南昌欧菲光 显 |
中大尺寸 电容屏及 基建工程 |
100,000 | 45,000 | 40,000 | 300万片 /年 |
76,500 | 8,759 | |
| 3 |
| 南昌欧菲光 电 ITO薄膜 南昌欧菲 中小尺寸 电容屏 合计 |
20,000 20,000 10,000 180万平 方米/年 - 73,200 73,200 30,000 4,000万 片/年 232,000 293,200 168,200 95,000 308,500 |
- 18,431 27,190 |
|---|---|---|
南昌欧菲光学实施强化玻璃建设项目、南昌欧菲光电实施 ITO 薄膜建设项 目主要用于公司电容屏项目内部配套,因此不单独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已涵盖在 南昌欧菲光显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及南昌欧菲中小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中。 本次募投项目拆分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项目产品、投资总额及经济 效益。
(六)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此次董事会通知于2013 年2 月19 日以邮 件形式发出,董事会于2013 年2 月25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公司董事6 名, 参会董事6 名,并作出投票表决,投票结果6 票通过本议案,本项议案还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 响。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 理成本,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 事宜,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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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监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事宜,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
1、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事宜已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事 宜尚需提交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事宜是基于 公司生产组织管理及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 理成本。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项目产品及经济效益等,未对项 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 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 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
综上,华林证券对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 更事宜无异议。
三、其他
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需提交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临时)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3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
4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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