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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Dec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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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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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 2010-050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9号”文核准,于2010年7月21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7,091.40万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7月26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 (2010)28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增设募集资金账户。此议案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 司出具了专项意见,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使用和核算,且便于四方监管,特申请增设募集资金账户;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基本户所在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增加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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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13579805,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在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后,并与深圳欧菲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支行(丙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丁方)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197713579805 , 截至 2010 年 1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2,244,648.64 元。该账户仅用于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南昌欧菲光科 技有限公司和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 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智明、金晓荣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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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

丁。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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