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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ug 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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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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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 2010-007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

苏州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0]869号”文核准,于2010年7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72,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7,091.40万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7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0)282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 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披露:两个募投项目:精密光电薄膜 元器件生产项目和精密光电薄膜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欧 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欧菲”),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24,146万元,公司 将以单独向苏州欧菲增资的形式实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苏州欧菲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公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别开立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生产项目和精 密光电薄膜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两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苏州欧菲已与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银国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两个募投项目已分别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苏州欧菲中国银行专户1,账号为818409350408093001,截止_2010 年_8_月_17_ 日,专户余额为3,97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欧菲精密光电薄膜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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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苏州欧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苏州欧菲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975.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975.00 万元 以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储,开户日期为_2010_年_8_月_18 日;募集资金1,000 万元,开 户日期为_2010_年_8_月_18_日,期限3 个月;募集资金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_2010_ 年_8_月_18_日,期限6 个月。苏州欧菲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银国际。苏州欧菲存单不得质押。

2、苏州欧菲中国银行专户2,账号为818409350408092001,截止_2010_年_8_月_17_ 日,专户余额为20,171.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欧菲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生产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苏州欧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苏州欧菲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171.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7,171.00 万元以7 天通知存款方式存储,开户日期为__2010_年_8_月_18_日;募集资金7,000 万 元,开户日期为_2010_年_8_月_18_日,期限3 个月;募集资金6,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_2010_年_8_月_18_日,期限6 个月。苏州欧菲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银国际。苏州欧菲存单不得质 押。

二、苏州欧菲与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银国际作为苏州欧菲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苏州欧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苏州欧菲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州欧菲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 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苏州欧菲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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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苏州欧菲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智明、金晓荣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 查询、复印苏州欧菲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苏州欧菲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苏州欧菲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苏州欧菲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银国际。中 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苏州欧菲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5%的,中国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银国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苏州欧菲、 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欧菲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银国际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 月31 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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