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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ug 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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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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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0-005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实施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9 号文批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菲光”)于2010 年7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08.60万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67,091.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7月26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82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股专审(2010)474 号《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0 年7 月3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万元) | 预先投入金额(万元) |
|---|---|---|---|
| 1 | 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生产项目 | 20,171 | 6,939.46 |
| 2 | 精密光电薄膜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3,975 | 0 |
| 合 计 | 24,146 | 6,939.46 |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实施的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6,939.46万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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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实 施的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 则》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 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6,939.4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实施的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6,939.46万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意见认为: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精密光电薄膜元器 件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 6,939.46 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独 立董事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 6,939.46 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就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 保荐机构同意欧菲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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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欧菲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 荐人同意欧菲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在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6个月内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20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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