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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ug 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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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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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 2010-004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9号文批准,深圳欧菲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菲光”)于2010年7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 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08.6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91.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深圳市鹏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7月26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82号《验 资报告》确认。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 两个项目:一是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生产项目;二是精密光电薄膜技术研发中心 项目。两个项目共需资金24,146万元。扣除上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外,公司 此次超额募集资金净额部分为42,945.40万元。

2009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公司产品市场前景乐观,订单增加,致使我司的 产能严重不足,于是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对应产生了较为紧迫的资金缺口,尤 其是流动资金,于是贷款增加以补充资金缺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 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规划,拟使用超募资金9,320万元用于归还部分未 到期银行借款。

二、关于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及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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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增加公司经营利润。因此,公司拟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是 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具体归还的银行借款明细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借款期限 到期期限 金额(万元)
1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公明支行 2009年12月11日 2010年12月11日 3,000.00
2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公明支行 2010年1月14日 2011年1月14日 1,500.00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0年1月14日 2011年1月14日 820.00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0年7月6日 2011年7月6日 2,000.00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0年7月27日 2011年7月27日 1,000.00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0年6月29日 2011年6月29日 500.00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10年6月29日 2011年6月29日 500.00
总 计 —— —— 9,320.00

三、相关承诺内容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第五条),并已承诺本次偿还 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部分超募资金9,32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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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从内容和程序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32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9,320万元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三)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 贷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利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 9,320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四)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出具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意见认为:

2010 年 8 月 16 日,欧菲光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并承 诺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 也发表了同意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欧菲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9,320 万元偿还银 行贷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超募资金使用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 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同时欧菲光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符 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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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行为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9,32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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