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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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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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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05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改前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由股东 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 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由董事会批 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 项(本章程对提供担保另有约定的,应同时 参照处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对外担保除外)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 上 ; 前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 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 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 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超过上 述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本章程对提供担保 另有约定的,应同时参照处理)的决策权限 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 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公司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应在前述事项 形成决议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备。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 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 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 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投资决策程序,建 下简称 “ 公司 ” )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 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 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 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 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欧菲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 公司章 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程 ”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 括: 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 (一)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 产或其他资产; 产或其他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二)租入、租出资产;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三)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四)新建生产线;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二)租入、租出资产;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新建及扩建、改造项目投资; (六)债权、债务重组;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 营、受托经营等); 可使用协议;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其他投资事项。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
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 投资等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 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1 、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包括主营业务 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上下游所处行业等)的 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数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事项。
2 、公司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投资(不含 风险投资)及资产处置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的事项。风险投资(含 证券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1 、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 30% 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包括但不 限于采购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服务、相关费用支出、相关业务 合同、协议等,以及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 对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上下游等相关行业的 企业进行不以上市为目的的投资参股或控股 等事项;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上下游相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投资事项、抵押借款、银行 信贷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前述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未达到 上述标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投资事项、抵押借款、银行 信贷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物(仅限于以自 用为目的)及股权等竞拍事项 12 个月之内累 计竞拍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的,授权董事会 审批。
2 、公司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投资(不含 风险投资)及资产处置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批;风险投资(含证券投资)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3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4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 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 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三)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 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 行。
1 、批准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单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内、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经最近一期审 计的净资产 5%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 供服务、相关费用支出、相关业务合同、协 议等,以及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对主营业 务和主营业务上下游等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 不以上市为目的的投资参股或控股等事项;
2 、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且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超过 1.2 亿元(不含 1.2 亿元)的银 行综合授信额度;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可 决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借款事项。
3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 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 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7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 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 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三)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 定外,未达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 的公司投资、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事项,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总经理办 公会应在前述事项形成决议后及时向董事会 报备。
(四)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 项。 |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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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部分条款,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