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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ug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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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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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 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 [2004]338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细致地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往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核,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 额及余额均为 0 元;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 334,720 万 元,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 423,126 万元。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 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 分揭示。

我们认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

三、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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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 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

王红波 郭晋龙 高卫民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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