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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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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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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就有关问 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报告 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收购出 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关联方往来、信息披露等重点控制事项方 面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 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报告期内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681,546,528.80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8,092,326.26 元,加上 2014 年初未分配利润974,875,307.36 元,减去2014 年4 月份对股东分配的现 金股利 86,039,799.52 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 1,562,289,716.38 元。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3,187,111,896.18 元。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30,6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3,06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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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 】 37 号)、《公司章程》 及《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对象名 称 |
担保额度相 关公告披露 日期 |
担保额 度 |
实际发生日 期(协议签 署日) |
实际担 保金额 |
担保 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 履行 完毕 |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
| 苏州欧菲光/ 南昌光显/南 昌光电 |
2014/08/19 | 109,000 | 2014/04/28 | 19,552 | 保证 | 20140428-2015 0427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南昌光电/苏 州欧菲光 |
2014-11-19 | 80,000 | 2014/12/12 | 28,999 | 保证 | 20141212-2015 1212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4-08-19 | 50,000 | 2013/09/09 | 3,353 | 保证 | 20130909-2014 0908 |
否 | 是 |
| 苏州欧菲光/ 南昌光学 |
2014-02-18 | 20,000 | 2014/01/22 | 14,160 | 保证 | 20140122-2015 0122 |
否 | 是 |
| 苏州欧菲光 | 2014-7-3 | 78,100 | 2014/09/18 | 61,295 | 保证 | 20140918-2015 0910 |
否 | 是 |
| 苏州欧菲光 | 2014-7-3 | 4,800 | 2013/01/31 | 3,080 | 保证 | 20130131-2016 0131 |
否 | 是 |
| 苏州欧菲光 | 2014-7-3 | 14,700 | 2013/11/07 | 5,202 | 保证 | 20131107-2014 0813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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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欧菲光 | 2014-7-3 | 65,000 | 2014/07/29 | 15,502 | 保证 | 20140729-2015 0716 |
否 | 是 |
|---|---|---|---|---|---|---|---|---|
| 苏州欧菲光 | 2014-7-3 | 15,000 | 2013/07/23 | 13,326 | 保证 | 20130723-2016 0731 |
否 | 是 |
| 苏州欧菲光 | 2014-8-19 | 30,000 | 2014/09/25 | 24,123 | 保证 | 20140925-2015 0925 |
否 | 是 |
| 南昌光电 | 2012-10-23 | 30,000 | 2013/03/05 | 14,147 | 保证 | 20130305-2017 0305 |
否 | 是 |
| 南昌光电 | 2014-9-26 | 20,000 | 2014/01/02 | 16,860 | 保证 | 20140102-2014 1120 |
否 | 是 |
| 南昌光电 | 2014-08-19 | 15,000 | 2013/11/19 | 3,186 | 保证 | 20131119-2014 1118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4-04-22 | 30,000 | 2011/03/25 | 1,258 | 保证 | 20110325-2015 0325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4-04-22 | 88,242 | 2014/07/29 | 43,785 | 保证 | 20140729-2015 0701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4-08-19 | 20,000 | 2013/12/12 | 6,950 | 保证 | 20131212-2014 1212 |
是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3-08-29 | 10,000 | 2013/11/25 | 4,797 | 保证 | 20131125-2014 1124 |
是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3-12-07 | 107,000 | 2014/01/22 | 26,736 | 保证 | 20131120-2015 1120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4-11-19 | 10,000 | 2011/03/15 | 6,000 | 保证 | 20110315-2016 0314 |
否 | 是 |
| 南昌欧菲光 | 2014-11-19 | 20,000 | 2013/12/13 | 3,519 | 保证 | 20131213-2014 1209 |
是 | 是 |
| 南昌光学 | 2014-7-1 | 20,000 | 2014/09/15 | 12,332 | 保证 | 20140915-2015 0806 |
否 | 是 |
| 南昌光学 | 2014-9-26 | 20,000 | 2013/09/10 | 14,000 | 保证 | 20131205-2017 1205 |
否 | 是 |
| 南昌光显 | 2014-8-19 | 30,000 | 2013/09/26 | 25,521 | 保证 | 20130926-2014 0905 |
否 | 是 |
| 南昌光显 | 2014-8-19 | 20,000 | 2013/09/26 | 13,500 | 保证 | 20130926-2018 0926 |
否 | 是 |
| 南昌光显 | 2014-4-22 | 20,000 | 2013/08/14 | 16,416 | 保证 | 20130814-2018 0813 |
否 | 是 |
| 南昌光显 | 2014-7-1 | 14,260 | 2014/10/23 | 14,260 | 保证 | 20141023-2015 1208 |
否 | 是 |
| 南昌生物识 别 |
2014-8-19 | 15,500 | 2014/12/25 | 3,100 | 保证 | 20141230-2017 1216 |
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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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为 414,958.33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71.3% 。
前述担保事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 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期审计报 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五、 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王红波 __ __ 郭晋龙 _ ___ 曾燮榕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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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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