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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20, 2015

54493_rns_2015-04-20_e446696a-ae0a-4068-9de0-24a065db5b4c.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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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就有关问 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报告 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包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收购出 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关联方往来、信息披露等重点控制事项方 面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 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报告期内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681,546,528.80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8,092,326.26 元,加上 2014 年初未分配利润974,875,307.36 元,减去2014 年4 月份对股东分配的现 金股利 86,039,799.52 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 1,562,289,716.38 元。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3,187,111,896.18 元。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30,6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3,06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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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 】 37 号)、《公司章程》 及《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3、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
担保额度相
关公告披露
日期
担保额
实际发生日
期(协议签
署日)
实际担
保金额
担保
类型
担保期 是否
履行
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苏州欧菲光/
南昌光显/南
昌光电
2014/08/19 109,000 2014/04/28 19,552 保证 20140428-2015
0427
南昌欧菲光/
南昌光电/苏
州欧菲光
2014-11-19 80,000 2014/12/12 28,999 保证 20141212-2015
1212
南昌欧菲光 2014-08-19 50,000 2013/09/09 3,353 保证 20130909-2014
0908
苏州欧菲光/
南昌光学
2014-02-18 20,000 2014/01/22 14,160 保证 20140122-2015
0122
苏州欧菲光 2014-7-3 78,100 2014/09/18 61,295 保证 20140918-2015
0910
苏州欧菲光 2014-7-3 4,800 2013/01/31 3,080 保证 20130131-2016
0131
苏州欧菲光 2014-7-3 14,700 2013/11/07 5,202 保证 20131107-201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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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欧菲光 2014-7-3 65,000 2014/07/29 15,502 保证 20140729-2015
0716
苏州欧菲光 2014-7-3 15,000 2013/07/23 13,326 保证 20130723-2016
0731
苏州欧菲光 2014-8-19 30,000 2014/09/25 24,123 保证 20140925-2015
0925
南昌光电 2012-10-23 30,000 2013/03/05 14,147 保证 20130305-2017
0305
南昌光电 2014-9-26 20,000 2014/01/02 16,860 保证 20140102-2014
1120
南昌光电 2014-08-19 15,000 2013/11/19 3,186 保证 20131119-2014
1118
南昌欧菲光 2014-04-22 30,000 2011/03/25 1,258 保证 20110325-2015
0325
南昌欧菲光 2014-04-22 88,242 2014/07/29 43,785 保证 20140729-2015
0701
南昌欧菲光 2014-08-19 20,000 2013/12/12 6,950 保证 20131212-2014
1212
南昌欧菲光 2013-08-29 10,000 2013/11/25 4,797 保证 20131125-2014
1124
南昌欧菲光 2013-12-07 107,000 2014/01/22 26,736 保证 20131120-2015
1120
南昌欧菲光 2014-11-19 10,000 2011/03/15 6,000 保证 20110315-2016
0314
南昌欧菲光 2014-11-19 20,000 2013/12/13 3,519 保证 20131213-2014
1209
南昌光学 2014-7-1 20,000 2014/09/15 12,332 保证 20140915-2015
0806
南昌光学 2014-9-26 20,000 2013/09/10 14,000 保证 20131205-2017
1205
南昌光显 2014-8-19 30,000 2013/09/26 25,521 保证 20130926-2014
0905
南昌光显 2014-8-19 20,000 2013/09/26 13,500 保证 20130926-2018
0926
南昌光显 2014-4-22 20,000 2013/08/14 16,416 保证 20130814-2018
0813
南昌光显 2014-7-1 14,260 2014/10/23 14,260 保证 20141023-2015
1208
南昌生物识
2014-8-19 15,500 2014/12/25 3,100 保证 20141230-201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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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0%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为 414,958.33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71.3% 。

前述担保事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法担保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 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各期审计报 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五、 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王红波 __ __ 郭晋龙 _ ___ 曾燮榕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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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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