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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ug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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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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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文第41条、第77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 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文第37条的规定要求,作 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此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4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进一步 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 意见:

经核查,2014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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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 2014 年上半年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 如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6 月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胡殿君 潘同文 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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