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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ILM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Mar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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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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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保荐人”)作为深圳 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0 年年 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欧菲光董事会出具的《深圳欧菲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 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 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中银国际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中银国际通过与欧菲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相关公司下属部门及会计师 事务所等人员、部门和机构进行交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以及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欧菲光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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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的正常、 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 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内部机 构调整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补充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 使其更好的发挥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促进、监督、制约作用。
五、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鹏所股 专字[2011]0140 号),认为:“公司按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 引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
六、中银国际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欧菲光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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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郝智明 金晓荣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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