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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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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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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2021 年 4 月修订)
(经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及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 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监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监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任命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公司章程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 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 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 的津贴方案须报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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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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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仅任董事一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亦不实际 参与公司日常工作的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发放、社保待遇等;独立 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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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外部监事(仅任监事一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亦不实际参与公司日 常工作的监事):领取固定监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发放、社保待遇等;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 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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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除在公司担董事、监事职务外,还担任其他职务 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 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津贴。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 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 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共发 放 12 个月。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 以及个人工作完成业绩情况核定,但上限不超过基本工资。
-
( 四 ).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共发放 12 个月。绩效工资以年 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完成业绩情况 核定,但上限不超过基本工资。
第四章 薪酬管理
-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
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外的董监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 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董监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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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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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
( 二 ).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
( 三 ).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
( 四 ). 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月薪结算日期从当月 1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薪资一般以人民币发 放。每月薪资发放日为次月五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绩效奖金于农历春节放假前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 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
于公司董事会,关于监事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