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2, 2025

57350_rns_2025-09-12_1521d462-12ee-4765-9dd0-4e4622a9129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系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具体包括:

    •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三) 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指派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 第五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信息报送义务 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 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

1 / 7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送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 续进展情况。

  • 第八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 ( )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

(二) 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决议;

  • (三) 召开独董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决议,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 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 第九条 重大交易,是指《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所述之重大经营事 项、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述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日常交 易,以及依《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所述之对外股权投资事 项。

  •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述之关联交易事项。

  •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 ( )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三)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

    • (四)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 30%;

    • (七)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 7

  • (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 (十二)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三) 未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环境、生产 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 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其他 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 (十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 )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 生变更;

  • (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 (六)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 (七)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 (八)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 (九)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十)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3 / 7

  •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十四) 主动提起诉讼、仲裁或被起诉与仲裁的事项; (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情形。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范本 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增减持行为,并 按证券交易所对增减持行为的管理要求及时将实施计划、进展与结 果报告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因个人关系而构成的关联 方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 )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4 / 7

  •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 范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增减持行为,并依规定及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送流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人。

  •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及时以 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且提供与所报送信息 有关的文件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送后,应 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启动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程序,记录知悉该内幕信息的人员、时间、方式等信息。

  •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送后当日,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 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5 / 7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应向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收集定期报告中涉及 的信息,各信息报送义务人应及时按要求填报指定表单,并确保所 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的报送规定:

  • ( )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 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 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 (三) 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 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送的责任划分

  •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 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未经董事会秘书评估认可,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 任何重大信息。

  • 第二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 第二十九条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送义务人、汇集和 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三十条 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 ( ) 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6 / 7

大事件的当日内;

  • (二) 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 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 第三十一条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确 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重大隐瞒。

  •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单位对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送义务第一责任人 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送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 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