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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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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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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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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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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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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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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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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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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事 实描述性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夸大其辞,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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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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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分析师会议、接受媒体采 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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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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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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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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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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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 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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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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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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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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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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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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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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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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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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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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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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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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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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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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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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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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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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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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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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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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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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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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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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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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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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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 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条件与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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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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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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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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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 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节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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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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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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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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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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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与人员职责
第四十条 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公司证券部。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 (一)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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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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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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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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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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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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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市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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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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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应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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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 秘书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主要负 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 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 (一)各子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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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内部信息报送相关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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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 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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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公司总部财务、对外投资等职能部门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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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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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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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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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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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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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履行 内部信息报送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指定人员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后发布;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 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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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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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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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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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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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 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三节 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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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严格保密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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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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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证券 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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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等 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 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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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 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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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 的,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应经公司负责报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 准后,报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负责报送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报送信息进行登记,公司证券部和财务 中心应建立各自对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的台帐,以备 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负责报送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书面提醒接受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对公司报送的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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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节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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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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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节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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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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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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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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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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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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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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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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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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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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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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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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