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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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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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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股票、债券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 在册与潜在的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 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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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与投资 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与邮箱等,由证券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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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 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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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 (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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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出现以下情形:

  • ( )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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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 第三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需通过电话或邮件按附件1要求进行预约并作预约登记(附件1)。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预约登记表后确定本次接待调研或采访的主要目 的及拟提出的问题,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 组织接待工作。来访者均须核实其身份并签署承诺书(附件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 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 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组织机构接待工作。 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未披露 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应是依法可以披 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说明。

  •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 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并依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进行发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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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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