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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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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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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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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 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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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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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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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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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分析师会议、接受媒体 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 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 第六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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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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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并予以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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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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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 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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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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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 5%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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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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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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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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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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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 准: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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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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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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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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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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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 准: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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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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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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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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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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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公司股份上 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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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 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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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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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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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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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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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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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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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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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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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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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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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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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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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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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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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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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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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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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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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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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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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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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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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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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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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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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当制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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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 (一)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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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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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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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 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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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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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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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责任与义务:
- (一)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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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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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市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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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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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应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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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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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 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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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 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 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确保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公司总部财务、对外投资等职能部门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 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的责任与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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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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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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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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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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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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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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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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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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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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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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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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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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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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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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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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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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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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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 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 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三节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严格保密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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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对证券 价格敏感的信息以及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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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等 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 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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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 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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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 的,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应经公司负责报送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 准后,报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负责报送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报送信息进行登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和财务部应建立各自对外部单位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的台帐, 以备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负责报送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书面提醒接受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 关人员对公司报送的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 第四十一条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接受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节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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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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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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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 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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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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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在财务核算与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提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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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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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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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 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 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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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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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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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 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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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节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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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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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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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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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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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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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 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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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形,如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在依法披露之前,必须确保信息绝对保密;若不 能保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信息已经外泄,则须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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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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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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