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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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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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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附件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制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制修订后的《章程》及附件全 文、其他治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事项 管理制度》、《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项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及《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公司章程》及附件和部分其他治理制度的制修订,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及《对 外捐赠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25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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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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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 、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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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
|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0 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七) 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0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十七) 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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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 根据相关法律、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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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公司还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 |
| 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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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
|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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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修改本章程;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方案;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修改本章程;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方案;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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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将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本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本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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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 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 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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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
| (八)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该等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九) 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该等期 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截止起算; (十)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十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该等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九) 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该等期 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截止起算; (十)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十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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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 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执行。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 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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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监、副总 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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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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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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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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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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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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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作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作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表内容修订外,全文因新增或删除条文而作对应条文序号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