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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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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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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
(2021 年4 月修订)
(经第四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三次会议及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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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中华人 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 律法规”)和《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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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 入产业效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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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子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 权的范围内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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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 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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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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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抵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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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理财(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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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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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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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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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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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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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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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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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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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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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固定资产投资(新购土地、新建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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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经营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指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购买、出售资产涉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的,按照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重大经营 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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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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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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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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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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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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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经营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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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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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事项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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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营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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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进行经营事项时,交易达到了本制度第八条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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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经营事项时,应当 以该等事项具体交易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经营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 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的,不论该 等经营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 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除应当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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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经营事项未达到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审 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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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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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或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发生本 办法所称重大经营事项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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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经营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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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事项实施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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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 年度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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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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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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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是否已依规定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 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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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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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 (1)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作出的重大 事项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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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 决策后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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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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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当履 行招标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组织专家对 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 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 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 程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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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一重大经营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实施结 果与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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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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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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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 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的规 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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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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