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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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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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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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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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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一节辞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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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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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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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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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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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被解除职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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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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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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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 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 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 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 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 再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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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 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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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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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 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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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 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 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 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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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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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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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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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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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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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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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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