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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Nov 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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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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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公 司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红利发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公司对首次授予与预留部分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因此,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由 6.13 元/股或 6.1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5.95 元/ 股或 5.9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由 4.28 元/股或 4.2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 4.10 元/股或 4.10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二、 关于《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该 2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将所持有的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共计 49,000 股首次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且根据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回购价格为 5.9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价款总计为 291,550 元人民币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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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学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