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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echmation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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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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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1 年5 月18 日召 开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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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 司董事会已于2021 年4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 年5 月18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

  •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 年5 月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0 人,代表股份237,052,011

  •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58.644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为配合 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通过视频 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亲自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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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 的议案,即《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续 聘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第四届非独立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第四届监事任期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部分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事宜的议案》、《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关于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 <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有 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

3

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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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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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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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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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穆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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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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