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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8
Jan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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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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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0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案件已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 元及相关利息及 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 元,并自2015 年1 月10 日至款付清日 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 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或“被告”)在缙 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本公司”或“原告”)于2015 年9 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 工程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2016 年12 月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 审判决,本公司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一审 判决及上诉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 年10 月10 日、2017 年1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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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5-068、2017-001)。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 浙11 民终167 号),对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判决。
二、案件判决情况
1、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根据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主 要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宁波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371,720 元、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违约金 4,713,643.01 元,并自2015 年1 月10 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 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驳回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缙民初字第1037 号《民 事判决书》,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 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应支付的38,371,720 元工程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2、本次判决情况
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上诉并进行了审理,根据其 出具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本次主要判决如下:
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被告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 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371,720 元、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 元,并自2015 年1 月10 日 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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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欠付的38,371,720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 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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