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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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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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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1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房屋建 筑、机电安装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 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限 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工程总承包;房屋和土 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及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开发、咨询; 建筑设备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建材及结构测试; 物业服务;建材、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下限分 支机构经营:建筑构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锅炉的安装、 改造、维修。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 外房屋建筑、机电安装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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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物道 路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工程总承包;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建 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及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开发、 咨询;建筑设备及建筑周转材料租赁;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建材及结 构测试;物业服务;建材、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 装卸搬运服务;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构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 制造、加工;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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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占当期实现 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 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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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 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股利占当期实现 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在实际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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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六)公司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 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中期利润分配时, 须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 小股东意见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请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发表意见提供方便,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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