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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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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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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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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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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本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本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并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 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 观故意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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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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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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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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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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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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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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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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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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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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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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