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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ug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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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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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等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禁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方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 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三)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并将监 督公司合法合规有序推进本次发行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 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五)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 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 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六)公司编制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状况和未来的长远发展预期, 体现了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分红回报规划定位,不存 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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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艾永祥梅晓鹏-----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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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沈成德张叶艺----- End of picture text -----

2018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