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23, 2018

57289_rns_2018-03-23_8ae947f3-0f27-4e9e-ba79-5238dd73207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Ê

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 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 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 自担。

本合同双方为:

委 托 人: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2018-024073 传真: $\frac{1}{2}$ 地址:

邮政编号:

受 托 人: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电话: 023-89030879

传真: 023-89035998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 107号

邮政编号: 400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释义

建时动机

本合同除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合同/信托合同: 指《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二)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 指"重庆信托一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是 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及信托收益分配等内容的安排。

(三)信托文件: 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重庆 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 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财产合法性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

(四)信托资金/信托本金: 指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补 仓义务人根据约定追加或补足的资金除外〈如有〉)。

(五)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 置所取得的财产。

(六)信托财产总值: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以及受托人因管理, 运用, 处分信 托财产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即精确到 0.01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七)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各项信托相关税费、 已许提未分配的优先级信托收益和本信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余 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八)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信 托收益的权利、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或受托人向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1份信托单位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 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C01),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00元, 信托计 划认购时, 信托单位以面值发售, 即每份信托单位价格为 1.00 元。本信托计划项下共分优先级、 次级信托单位, 分别由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持有。

(十)信托单位总份数: 指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 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所有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十一)信托单位净值: 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 T日信托财产净值与 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 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计算公式为: T 日信托单位净值=T日信托财产净值/T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十二)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受、保管、管理、运用、处置信 托财产的信托保管账户(简称"保管账户")。

$-2-$

(十三)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

(十四)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受托人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 清算账户。

(十五)工作日: 指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十六) 交易日: 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

(十七)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评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的日期。 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保管行与受托人对每日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十八)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约定终止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期满 24 个月 之日(即信托计划约定期限届满日): 或按信托合同约定出现延期情形时的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日: 或按信托合同约定出现提前终止情形时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

(十九)划款指令: 受托人向保管人发出的从信托财产专户向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划转款项的书 面文件,以及受托人向保管人发出的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付资金,以及从 信托财产专户支付信托税费等的书面文件。

(二十)优先级受益人: 指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终止 后,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优先于次级受益人获取信托财产的权利,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终 止后,信托财产在支付完毕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后优先用于支付尤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 应分配信托收益。

(二十一)次级受益人: 指持有次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终止后, 次级受益人享有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获取信托财产的权利。本信托计划次级受益人为宁波建工股份 有限公司(代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益率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之和。

(二十三)员工持股计划: 指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年11月25日公告的《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后续修订版。

(二十四) 补仓义务人:指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076098E】,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指定。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 警线或平仓线, 补仓义务人应按约定追加资金: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终止时遇信托财产专户现金 余额不足支付信托税费或分配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时, 补仓义务人应按约定补足 资金。

(二十五)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十六)宁波建工/上市公司: 指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宁波建工,代码: 601789)。

(二十七) 标的股票: 指宁波建工(代码: 601789) 流通股股票。

(二十八) 保管人/保管行: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由全体委托 人共同指定。

(二十九) 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编号: 稣能任】6603第201601163。

(三十)证券经纪商: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信证券, 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由 全体委托人共同指定。

(三十一)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 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三方签署的《重庆信托-宁 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编号: 氧储纸IXYI镓如809172以及对该协议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十二) 投资顾问: 指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全体 委托人共同指定。

(三十三) 投资顾问合同: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投资顾问合同》(编号abeth Compared by The Compared by The Compared by The Compared by The Company of the Company

(三十四)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书: 全体委托人指定的投资顾问(包括其授权代表)通过 PB 系统 或录音电话加书面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信托财产讲行管理 运用处分的投资建议。

(三十五) PB 系统: 指中信证券的【PB】系统。

(三十六) PB 系统使用文件: 指《投资交易(恒生) PB 系统业务确认书及风控参数表》、《合 规承诺函》、《中信证券投资交易恒生 PB 系统账户信息表》及其相关附件, 以及对 PB 系统文件的 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三十七)协议书: 指受任人与补仓义务人、优先级委托人签署的《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 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力议书》(编号shead and the light divided light)及对该协议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十八)元:指人民币元。

信托计划目的 第 二条

2018-02407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 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设立"重庆信托-宁洁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定受托人以信 托计划的名义,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管 与运用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和运用, 从而为受 益人获取信托收益。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 本信托计豆成立: (1) 本合同、协议书、保管协议、投资顾问 合同、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文件均、签署并生效; (2)相关账户已开立; (3)优先级 委托人、次级委托人已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与次级信托资金 规模总和不低于 1.25 亿元且不超过 4.22 亿元且优先级信托单位资金规模与次级信托单位资金规模 的比例不超过 1.5: 1; (4) 其他应满足的条件均已满足。

特别约定: 如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标 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 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 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 代先级委托人有权不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

$-4-$

位/信托份额, 如因该事项导致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级委托人一旦向信 托财产专户划付信托资金,则视为优先级委托人已确认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 没有出现上述重大不利信息, 信托计划可在满足成立条件后依法成立。

(二)如本信托计划因故未能成立, 受托人将于本信托计划确定不能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退还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并加计信托资金自信托资金交付日(含)至退还日(不含)期间的银行 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退款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等相关费用(若有), 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前述资金返还后, 受托人免除对委托人的一切责任。

(三)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委托人已交付信托资金的, 视为其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已加入信托计划。

(四)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不含) 产生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一)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期满12个月之日后,次级受益人可申请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但次级受益人应于提前终止日前30个工作日通知受托人和优先级受益人,经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后, 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期满 23 个月之日后, 全体受益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 信托计划期限。

(四) 除本条第(二) (三) 款约定外, 本信托计划发生信托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提前终止或 延期终止的情形时也可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五)本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 4.22 亿元, 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资金规模: 次级信托单位资金 规模不超过 1.5: 1, 具体以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保管人

2018

保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第六条受托人及委托人确认

(一) 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系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 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号码为K0051H250000001)。

(二)委托人确认

  1. 委托人自愿将自己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 并保证其资金的合法性 未受到任何限制:

  2. 委托人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申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 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但单笔认购/申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 委托人不以设立信扎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谋取非法收益, 否则, 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由委托人承担:

  2.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并同意: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本信托计划设立前全体委托人 己就本信托计划拟选任的保管人、证券经纪商、补仓义务人和投资顾问等相关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合法合规性等涉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各种内容以及应调研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全体委托人就所做的尽职调查 负责。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尽职调查,不是委托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依据。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 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按照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事务中由受托人签署的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 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委托人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本信托管理运用过程 中的风险。

  3. 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 全部后果和责任, 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并根据其自 二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1)加入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 和条件:2)加入信托计划时遵守了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1.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宁波建 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5. 次级委托人认购本信托的资金最终来源非受托人及受托人员工或其股东等利益相关人, 其认 购/受让/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最终来源于员工自筹资金,次级委托人确认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 与本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 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 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三) 次级委托人特别确认

3018-021023

  1. 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未经优先级受益人和受托 人一致同意,次级委托人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向第三方转让。

  2. 次级委托人在此承诺:加入本信托计划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内 /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良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 (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3. 如次级委托人为代表其所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签署本合同的, 次级委托人承诺已获得所管理

$-6-$

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充分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构成约束的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受益人

(一) 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包括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 其中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优先级 信托受益权、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

(二)本信托合同项下次级投资者为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为次级信托受 益权, 享有的信托份额/信托单位为次级信托份额/信托单位。委托人用于认购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 的信托单位/信托份额及次级受益人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三)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资金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 由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二) 本合同信托财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

(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 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额计划。68103万元(大 写: 人民币扬件壹佰重环就人购本信托计划项下 8103万份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次 级委托人应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五)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资金为信托财产。

(六)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未经委托人一致同意或合同约定, 委托人/受益人不可申购或赎 回信托单位价额。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原则

  1.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

效益性。

  1. 受托人应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其他受托财产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 分 开管理, 分别记账, 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2. 本信托计划是全体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全体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 职责,包括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具体实施和操作、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按照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事务中由受托人签署的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 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事务。 本信托计划设立前全体委托人已就本信托计划拟选任的保管人、证券经纪商、补仓义务人和投资顾 问等相关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合法合规性等涉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 各种内容以及应调研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全体委托人就所做的尽职调查负责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尽职调查, 不 是委托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依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文件【包括但不跟于 信托文件、保管协议、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PB 系统使用文件(含依据证券经纪商要求向其出具 的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投资顾问合同、协议书等】的所有条款已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并予 以认可, 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二) 管理运用方式

$-8107$

  1. 受托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 以受托人的名义, 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 用。依据宁波建工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总额的 1%可用于认购 信托业保障基金, 受托人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剩余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こ
    こつ (機票代码: 601789, 简称: 宁波建工) 股票,闲置资金仅限投资于现金及等价物(银行存款(存在) 款仅限民生银行)、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经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 受托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 委托人确认并认可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式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 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及管理事宜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补仓义务人和证券经纪商等相关主 体共同完成, 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 委托人指定选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 并指定由受托人与信托财 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并开立保管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信 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 受托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信托计划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委托人指定选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并指定由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证券投资 操作备忘录等相关协议 (含依据证券经纪商要求向其出具的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并与信托 财产专户关联"第三方存管"。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 券交易,并指定受托人与中信证券签署 PB 系统使用文件。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其已详细阅读 PB 系统使用文件的全部内容, 充分了解和认识本信托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并自 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307

  1. 全体委托人指定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投资顾问, 代表全体委托人为本信 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投资建议。

(1)受托人根据当时已知情形对投资建议讲行形式审核, 如投资建议内容符合信托合同规定的 投资范围且不违反投资限制且是可执行的, 受托人依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讲行本信托计划信 托财产的交易。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确认同意:

1) 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限据投资顾问建议投资的方 式等)、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 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 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 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2) 由投资顾问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 具体发送投资建议, 授权代表只设一名。授权代表必 须具有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授权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投资顾问发 出的建议,其后果由信托财产及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章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 受托人处事先备案。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募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时,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被追缴所得或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 能被限制或停止交易。发生此种情形,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如果受托人因执行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 表的投资建议而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或产生相关声誉损失的, 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赔偿责任。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 委托人不得变更、解除, 或终止其对投资顾问的授权; 未经受托人书面认可,投资顾问不得更换授权代表。

(2) 投资建议可通过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的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录音电话 加书面投资建议书两种方式传递。

选择 PB 系统方式发送电子投资建议的, 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遵守 PB 系统的各项管理规 则, 授权代表下达的投资建议内容以 PB 系统内的记录资料为准。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妥善管 理用户名、密码.凡使用投资顾问的用户名发出的投资建议.均视为投资顾问亲自发出的投资建议。 授权代表发送的投资建议应给受托人留出足够的用于实施交易的时间。

选择录音电话加书面投资建议书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的, 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同意将 对其全部投资建议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与电话录音内容 一致的传真件/扫描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书面方式发送的投资 建议应包括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 投资顾问应于当日将投资建议书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与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的,则以与录音 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扫描件为准。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其已详细阅读 PB 系统使用文件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本信托 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有效的投资建议需满

$-9-$

足下列条件: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 日是可执 行的:

2) 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 不存在明显不公正 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 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3) 满足投资建议内容要素, 即投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 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代码, 买入 (认购)或卖出(赎回)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可操作性指标。投 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

4) 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书必须有授权代表的签章/签名并加盖投资顾问预留印鉴,且应 保证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印鉴或签字样本一致。

5) 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等。

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信托文 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或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导致投资建 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受托人职责

1) 执行经形式审查的投资建议, 但有权接受或拒绝; 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 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 行操作处理。

3)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受托人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 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 。 2. 从风风走或信几天开的约定/巴已经被认行的文易, 文元八应了及观启立即遍知议员顾问和主评安
[5] 》托大, 并要求投资顾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进行修正, 受托人应经优 先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委托人要求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讲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 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 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 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 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 托人,并要求投资顾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 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但如优先委托人另要求受托人修正的,由受托人发出 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投资顾问未按照受托人通知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修正所造成的损 失, 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5)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对于签名/盖章、印鉴相符的有效的投资建 议, 受托人即可根据该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一旦执行, 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 担。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印鉴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信托文件规定)、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形的投资建议,并书面告知投资顾问。投资 顾问采用 PB 系统投资建议的, 受托人通过 PB 系统对其投资建议进行审核筛选确认。投资顾问发送 投资建议后, 由 PB 系统进行审核筛选, 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经过 PB 系统审核后, 受托人有权进行确 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

和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 就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投资建议发 送方式及受托人对投资建议的审查方式并提前告知投资顾问和全体委托人、但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表 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得因此免除。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 所持股票的表决权不与次级委托人达成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计划所持股 票扩大受托人的表决权。受托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含次级委托人)形成一致行动人关 系。

  1.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 供投资顾问服务, 并指定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对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内的相关投 资提供投资建议, 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负责具体实施和操作, 具体以受托人与投资顾 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等相关协议为准。

全体受益人承诺;全体受益人知晓并认可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等相关协议内 容, 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讲行投资而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1. 委托人指定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补仓义务人。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 或平仓线,补仓义务人应按约定追加资金;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终止时遇信托财产专户余额不足 支付信托税费或分配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时, 补仓义务人应按约定补足资金。

  2. 信托资金投资限制

2018-0240

(1) 股票投资仅限于购买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1789, 简称: 宁波建工)流通 股股票,建仓期内,不得抛售持有的宁波建工股票。

(2)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宁波建工股票:

1) 宁波建工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

2) 宁波建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4)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

(3) 锁定期:

根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告,本信托计划购入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锁定期满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及其他细则文件规定进行减持。

(4) 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 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4.9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 改。

(5) 单个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宁波建工股本总额 的1%。

$-11-$

VA

(6) 如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 则买入价格不高于买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5%。

(7)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 PB 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结果为准。由于信托财产 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投资顾问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讲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 限制要求。

  1. 投资禁止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 本信托计划设置如下预警线和平仓线:

(1)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当日信托单位净值 0.8500 元。

1) 已投资的股票处于非流通状态:

若在T日收盘后估值发现T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含), 受托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选择以下三种提示方式中的两种: 1、传真: 2、以录音电话形式: 3、以通过指定邮箱(受托人 一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 发送风险提示 言 电子邮件至补仓义务人指定邮箱(补仓义务人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 风险, 要求补仓义务人于 T+2 日(如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交易日) 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中 追加资金, 使得(T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在 T日收盘后至 T+2 日 15:00 前追 加的资金)与T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高于预警线。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并确认: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 T+2 日 15:00 前按前述要求足额及时追加 资金, 则自 T+2 日起, 补仓义务人应支付违约金, 直至补仓义务人足额追加资金或信托单位净值恢 复至预警线之上,该部分违约金属于信托财产并且应作为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并于信托计划 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分配顺 序进行分配, 违约金以应缴未缴的追加资金为基数、按照 0.05%/每个自然日计付。如补仓义务人 未额外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违约金不足的, 则从补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及补足且未退还的 资金中扣收并作为超额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分 配顺序分配给优先级受益人,但扣收并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以补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 户追加及补足且未退还的资金为限, 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确认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受托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 T+1 日估值发现 T+1 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则补仓义务人无需在 T+2 日 15:00 前追加资 金。

2) 已投资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

若在T日收盘后估值发现T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平仓线(不含)低于预警线(含),受 杆人应于 T+1 日 9:30 前选择以下三种提示方式中的两种: 1、传真: 2、以录音电话形式: 3、以通 过指定邮箱(受托人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 发送风险提示电子邮件至补仓义务人指定邮箱(补仓义务人指定邮箱: z [email protected]) 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 要求补仓义务人于 T+2 日(如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 近的交易日)15:00 前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资金, 使得(T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 务人在 T 日收盘后至 T+2 日 15:00 前追加的资金) 与 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高于预警线。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并确认: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 T+2 日 15:00 前按前述要求足额及时追加 资金, 则自 T+2 日 15:00 起, 受托人有权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即该变现操作不以变现价值最大化 为目的) 卖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全部或部分非现金资产, 以使得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类资产市 值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50%,且在信托单位净值回升到预警线以上之前,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顾问 发出的任何非现金资产买入或申购的投资建议。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 按照平仓线约定处 理: 若在变现过程中, 遇到标的股票存在减持限制或停牌不能及时卖出导致无法变现的情况, 受托 人不承担责任。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理解证券市场具有波动性和不可预测性, 对受托人在减仓操作中的 减仓券种、减仓价格和减仓时间无条件同意。因减仓操作带来的损失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 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诺: 只要受托人作出减仓的交易指令, 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减仓义务, 不得因交易指令未实现或未及时实现而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

如 T+1 日估值发现 T+1 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 则补仓义务人无需在 T+2 日 15:00 前追加资

如 T+1 日估值发现 T+1 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平仓线, 则按照平仓线相关操作进行。

(2) 本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为当日信托单位净值 0.8000元。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仅在所投资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下设置平仓线。

若在 T 日收盘后估值发现 T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含), 受托人应于 T 日 15: 00 后选择以下三种提示方式中的两种: 1、传真: 2、以录音电话形式; 3、以通过指定邮箱(受 托人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发送风险 提示电子邮件至补仓义务人指定邮箱(补仓义务人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向补仓义务人提示 投资风险, 要求补仓义务人于 T+1 日(如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交易日) 13:00 前向信托财产专 户中追加资金, 使得(T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在 T 日收盘后至 T+1 日 13:00 前追加的资金)与T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高于预警线。在补仓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资金之前, 受托人只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卖出或赎回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并确认: 如补仓义务人未于 T+1 日 13:00 前追加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 使得(T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在 T日收盘后至 T+1 日 13:00 前追加的资金) 与 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高于预警线, 受托人在 T+1 日 13:00 (含) 后有权以可变现为第一原 则(即该变现操作不以变现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开始对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可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进 行平仓, 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理解证券市场具有波动性和不可预测性, 对受托人在平仓操作中的

μ

平仓价格和平仓时间无条件同意,因平仓操作带来的损失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在平仓过程中, 遇到标的股票存在停牌不能及时卖出导致无法变现的情况, 则在标的股票复牌后及时卖出股票。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诺: 只要受托人作出平仓的交易指令, 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平仓义务, 不得因交易指令未实现或未及时实现而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

若补仓义务人于 T+1 日 13: 00 前追加资金使(T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在 T 日收盘后至 T+1 日 13:00 前追加的资金) 与 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高于预警线, 则本信托计 划继续正常运行。

(3) 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关于预警和平仓管理中: 1)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 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标准, 除违约金以自然日计付外, 其他均以交易日计: 2) T 日收盘后受 托人根据未经交易所清算的数据先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受托人先以该数据 估算 T 日信托单位净值, 并确认对受托人以此估算出的信托单位净值在触及预警线和平仓线时采取 预警和平仓措施无任何异议: 3)只要受托人作出减仓、平仓的交易指令,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减 仓、平仓义务,不得因交易指令未实现或未及时实现或未全部实现而要求受托人承担责任。4)由 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过错未能及时提供有交易的清算数据或 PB 系统提供的数据错误, 导致本 信托计划估值偏差,使得受托人无法准确进行预警或平仓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5) 如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委托人的指令或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受托人有权拒绝 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无条件确认并同意: 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 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至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5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计划项下 的信托财产全部为货币性资产, 投资顾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 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 人,并应经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级委托人的要求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前第5个交易日 发出指令变现全部信托财产, 该变现交易可以以市场当日最低价卖出。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 投资顾问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前第6个交易日 15:00 前向受托人 发出投资建议变现信托财产, 投资顾问未按期发出投资建议的, 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全体委托人 并自该等情形发生前第5个交易日起,经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后或根据优先级委托人要求发出信托财 产的变现指令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上述变现操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 如截止本信托计划约定期限届满日, 出现投资组合无法全部变现的情况, 或补仓义务人未 按约定补仓,亦或出现其他风险造成截止本信托计划约定期限届满日仍有未变现的信托财产,从而 无法支付相关税费、向全部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而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与全体 受益人未就信托计划展期事宜签署补充文件的,则本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 日。如信托计划变现操作顺延的, 自信托计划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 若已经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全 部信托本金及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全部预期信托收益,则不再计付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但 在延期操作之日起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期间信托管理费、保管费等各项税费继续按约定计算。 在延期操作期间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资金追加及补足义务

$\frac{1}{2018-0240739}$

(一)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T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含)或平仓线(含), 补 仓义务人应按信托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8项相关约定履行资金追加义务。本信托项下由全体委 托人指定的补仓义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抗辩地履行相关追加资金义务。

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处于非流通状态下, 如补仓义务人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含)时追 加资金之后, 信托单位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预警线, 补仓义务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其追加的 资金,申请返还的金额应不超过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且未返还的资金总额且以本信托计划可供提取的 现金余额为限, 且退还资金后, 应保证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 是否退还以及退还金额由受托 人在征得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后执行: 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后, 如补仓义务人在信托单 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含)或平仓线(含)时追加资金之后,信托单位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1.0000 元, 补仓义务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其追加的资金, 申请返还的金额应不超过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且 未返还的资金总额且以本信托计划可供提取的现金余额为限, 且退还资金后, 应保证信托单位净值 不低于1,0000, 是否退还以及退还金额由受托人在征得优先级受益人同意后执行。

受托人按本款约定返还补仓义务人部分或全部追加资金的, 信托财产总值于退还当日相应减 少,但不减少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对应资金规模,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也不改变信托计划资金规 模。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确认已知悉本款约定的所有内容, 受托人按本款约定返还补仓义务人追加 资金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二) 如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第21日(以下简称: 结算日)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应付未付的相关税费、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时,结 算日前一日的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财产应承担的截止结算日(不含)应付未 付的相关税费、按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截止结算日(不含)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 托收益的,补仓义务人有义务以现金形式于结算日补足按如下方式计算的差额:

应补足的差额=信托财产应支付的截止结算日(不含)应付未付的相关税费+按预期信托收益率 计算的截止结算日(不含)已计提未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结算日前一日的信托财产专 户中的现金余额。

(三)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含约定期限届满之日、提前终止日、延期终止日),如信托财产专 户的现金余额小于(净值基准线+截止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应付未付的税费-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已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的, 补仓义务人承担资金补足义务, 负责于信 托计划终止日当日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

补仓义务人应补足的差额=净值基准线+截止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应付未付的 税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已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 的现金余额。

补仓义务人未按前述约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补足资金的,则受托人在支付日/分配日仅以 届时信托财产专户现金余额为限,向受益人履行分配和清算义务。

(四)如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前述第(二)(三)款约定及时、足额补足差额,则应从逾期之日 起, 以应补足而未补足的资金金额为基数、按每个自然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 直至补 仓义务人实际划付足额补足资金为止, 该部分违约金属于信托财产并且应作为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

收益, 并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 止时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如补仓义务人未额外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违约金不足的, 则从 补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及补足且未退还的资金中扣收并作为超额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第十 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分配给优先级受益人,但扣收并分配的 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以补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及补足且未退还的资金为限,优先级委 托人/受益人确认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补仓义务人按本条第(一) 款至第(三) 款及第九条第(三) 款第8项约定追加或补足的 资金、支付的违约金应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并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补仓义务人追加或 补足的资金、支付的违约金不增加其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对应资金规模,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也 不改变信托计划资金规模, 亦不作为信托本金计算收益。补仓义务人追加或补足的资金、支付的违 约金应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六)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与补仓义务人、优先级委托人另行签署协议书, 有关补仓义务人 追加及补足资金等义务具体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七)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已知悉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并不持有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一)信托财产的收入来源:

  1. 信托资金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

  2. 信托计划资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3. 信托计划资金的其他收入。

(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相关税、费

  1.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

信托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处理本信托事务所发生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 契税、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含)以后本信托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和其他税种。 该项下税收, 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 银行保管费:

(2) 信托管理费(包括信托计划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应由受托人从收到的信托管理费中向投资 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中最终应归属于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 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过户费、 经手费、证管费、证券账户转保管费、银行和证券账户开户费、股东代码卡开立费、证券账户查询 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软件使用费、PB 系统使用费等):

(4) 审计费(如有)、律师费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和费用:

(5) 受托人因信托计划所发生的差旅费:

(6) 信息披露费及清算费用:

(7) 召开受益人大会产生的费用:

$-16-$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 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评估费等费用:

(9) 其他按有关规定因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税费和费用。

(三) 相关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1. 银行保管费

保管人按照 0.1%/年的年费率收取保管费, 保管人每日可计提的保管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G=E×0.1%/年÷360;

G为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E为当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的信托本金余额。

保管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计算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止。

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第21日(即结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截止该次结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 并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约定 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剩余保管费。每次支付保管费时, 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将保 管费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指定的账户。

如受托人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 保管人有权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拨。

  1. 信托管理费

$\mathcal{L}^{\mathcal{D}}$

(1) 受托人按照 0.28%/年的年费率收取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每日可计提的信托管理费的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R=E×0.28%/年÷360;


2018-02407 一 R 为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E 为当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的信托本金余额。

信托管理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计算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止。

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第21日(即结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 托人支付截止该次结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并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 (三)款约定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剩余信托管理费。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不予 退还。

每次支付信托管理费时,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 将信托管理费从信托财产专户中 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账号: 010123502000000000086

(2) 本信托计划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应由受托人向投资顾问支付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由受 托人从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中承担。

投资顾问按 0.08%/年的年费率收取投资顾问费, 每日可计提的投资顾问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 $\overline{F}$ :

$R = E \times 0.08\%/4$ $\div$ 360;

R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E为当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的信托本金余额。

投资顾问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计算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止。如遇本信托计划 对应的投资顾问合同因故提前解除, 投资顾问不再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的, 则自投资顾问合 同提前解除之日(含)起不再支付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服务费,即此种情形下,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服 务费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计算至投资顾问合同提前解除之日(不含)止。

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第21日(即结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 托人从收到的截止该次结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中向投资顾问支付截止该次结算 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剩余投资顾问费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受托人收到剩余信托管 理费后从中向投资顾问支付。

3.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及审计费(如有)、律师费。

此项下其他费用应由受托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及行业收费标准, 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今, 从信 托财产专户中扣划, 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此项下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 受托 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划付。因此项下费用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由受托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 金额, 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户名: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账号: 010123502000000000086

  1. 信托税费和费用的承担

(1) 本条第(二) 款所约定的因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均应由信托 财产列支和承担, 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 (2) 上述税费和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 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 优先从信托财产中 直接扣收。

(3)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承担的信托财产所涉及的税 费, 由各方自行申报及缴纳,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 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应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税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4) 特别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颁布的"财税 (2016) 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7年1月6日颁布 的"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7年6月30日颁 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含) 起, 信托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以信托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全体委托人(受益 人)确认并同意,如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发生增值税及附加,由受托人作为纳税人,以信托财产缴 纳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可能会相应减少次级受益人可获分配的剩余信托财 产,甚至会导致次级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本金减少,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全体委托人(受 益人)对此充分理解并认可。

(四)信托收益

  1. 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自信托计划后立之日起计算。

  2. 信托收益包括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

(1)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收益原则上包括下述第 19, 2) 点约定的预期信托收益、超额收益两个部 分。

1) 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受益人鹌预期年收益率为 佳

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按日计提。每日计提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 的信托受益权对应信托本金余额×优先级受益大预期年收益率/360。

单个优先级受益人应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按照本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为自信托计 划成立之日起(含)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止期间每日计提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之和。

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第21日(即结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优 先级受益人分配截止该次结算日(不含)已计提未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并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 第(二) (三)款约定分配己计提未分配的剩余预期信托收益。

2) 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

补仓义务人按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第8项约定应支付 的违约金属于信托财产并且应作为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并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 内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如补仓义务人未额外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违约金不足的, 则从补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 及补足且未退还的资金中扣收并作为超额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信托计划终 止时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分配给优先级受益人,但扣收并分配的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以补仓义 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及补足且未退还的资金为限,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确认由此造成的风险 及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

R20HZD-810Z

次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如下约定计算、分配:

信托财产支付完毕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总额和按预期信托收益率计 算的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总额、优先级受益人的超额收益、退还补仓义务人已追加及补足尚 未返还且尚未作为违约金用以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超额收益的剩余资金(如有)后,超过次级受益 人信托本金总额的部分为次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次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如有)原则上按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约定 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3) 特别约定: 1) 如信托计划发生信托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10项约定的变现操作顺延 的情形, 自信托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若已经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全部信托本金及按预期收 益率计算的全部预期信托收益,则不再计付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2)本条关于"信托收益" 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收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 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估值

(一) 估值日

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打人进行, 保管人与受托人每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的每个交易日为估值日。

-jä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3018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 怎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女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扩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 按成本进行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坛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这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产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7)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等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1. 权证估值方法

(1) 信托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飞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益、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0-$

(2)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 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 开放式基金:

1) 非货币市场基金: 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2) 货币市场基金: 以估值日余额计算, 收益不作逐日计提处理, 如基金可在市场交易, 按其 估值日市场价格计算:

3) 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 按其成本估值:

4) 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 银行存款利息、三方存管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2. 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估值方法

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日认购的保障基金本金余额进行估值。

  1. 债券逆回购以估值日的余额计算, 利息于付息日按实际到帐的利息金额计入信托财产, 不作 逐日计提处理。

  2. 在任何情况下, 受托人和保管人如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 受 20 一托人和保管人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 估值流程

$\frac{1}{2}$

  1. T 日收盘后受托人先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以确保信托单位净值在触及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受 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受托人收到清算数据后修正估值结果, 保管行于 T+1 日内进行复核。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或估 值核对,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2. 在任何情况下, 受托人与保管人双方如采用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三条信托计划变更及终止

(一)信托计划设立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受托人和全体委托人同意, 不得变更、解 除或终止信托计划。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 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终止:

  1. 受托人辞任、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时, 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本信托计划终止。

  2. 信托计划的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 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21-$

道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 信托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含)目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资金, 受托人变现全 部信托财产。

  2.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发生延期情形。

  3.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延期后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4. 如本信托计划相关安排不符合未来调整后的监管政策, 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受托人有权提请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 次级受益人发生如下重大事件, 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和完整性产生重大实质 性的影响:

1) 机构作出关于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先成 立的决议日为准)的, 或(个人)死亡、失踪、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或其财 产或人身被采取强制措施:2)(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3)发生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4) 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5)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规定 的其他情形。

(2) 受托人、优先级受益人事后发现次级委托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成份,或在 优先级受益人对其进行尽职调查时所提供资料存在严重虚假成份,或者不按受托人要求进行信息披 霧。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本款约定的上述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本信托延期至信托财产 全部变现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

30 ------------------------------------承担的相关税、费,并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约定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

(二) 在信托计划约定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延期终止日)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受托 人以届时信托财产专户现金余额为限按如下顺序依次分配信托财产:

  1. 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税费和费用(含信托管理费):

  2.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

EIDFOD-

  1. 优先级受益人按预期收益率计算的未分配的剩余预期信托收益;

  2. 以补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已经追加及补足且尚未返还的资金、补仓义务人额外支付的违 约金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到期应享有的超额收益(如有);

  3. 退还补仓义务人已经追加及补足尚未返还且尚未作为违约金用以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超额 收益的资金(如有):

  4. 次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

  5. 次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三)信托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时遇有股票临时停盘以及其他资产无法变 现的情况时:

  1. 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 受托人按本条第(二)款所述分配顺序先行进行分配。

  2. 对信托财产未变现部分, 受托人在该部分信托财产变现后将所得的现金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二)款所述分配顺序继续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四)关于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成立时,以信托资金总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因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是每季度与受托人结算划款一次(具体结算划款日下称"保障基金结算日"), 会存在本信 托计划终止日与保障基金结算日不匹配的情形,如发生此情形,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相邻 保障基金结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信托计划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按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分配顺序继续进行分配。

特别提示: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是否结算并不影响本信托计划的终止日期, 本信托 计划按照信托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到期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全体受益人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无任何异议。

(五)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清算报告, 并以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 披露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在此确认,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上述报告书和清算表不再另行审计。

(六) 受益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 事项解除责任。

(七)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在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一) 定期披露

2018-024073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包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具体分析在内的信托管理报告于该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将包括信托计划主要财务指标、收益分配情况在内的清算报告于信托 计划终止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 临时披露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 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三)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

  1.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 来函索取时寄送:

  3.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4. 在受托人网址 http://www.cqiti.com 上公布:

  5. 便于受益人知悉的其他方式。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遭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Ý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按照信杆合同氧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但委托人 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委托人有权 解任受托人。

  3.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二) 委托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

  2. 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 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第十八条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权利

sing

ŝ~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 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按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的权利, 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 收的信托管理费。

  2. 受托人享有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有权以信托财产优先受偿。

(二) 受托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 受托人还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2. 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 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未予 以赔偿的, 受托人不得要求支付信托报酬。

  4.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和执行信托事务,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 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庆围硫德托股份有限公司

  1. 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 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种 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 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受托人有义务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 值、信托单位净值。

  3. 受托人应为本信托计划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 并建立 相关的业务系统, 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指定业务联络人, 以保证通讯畅通和业务正常运作。

  4. 受托人从事本信托业务, 应当与其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实施 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 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或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5. 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约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6.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 保存期为本信托计划终止 日起15年。

第十九条受益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 受益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外, 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参加受益人大会, 并按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二) 受益人的义务

2018-0240

除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 受益人还履行下列义务:

  1.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

  2.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 及时通知受托人。

  3. 未经优先级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 次级委托人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向第三方转让。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受益人大会

(一)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组成, 审议以下事宜:

  1. 更换受托人。

  2.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3. 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受益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 召集受益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 方可召开。受益人每持

有一份信托单位即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通过: 但更换受托人, 修改本合同,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二十一条新受托人的选任

(一)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职责终止: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二)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益人可选任新的受托人。

(三) 选任新的受托人, 应经受益人大会审议, 并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第二十二条信托经理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为:

刘振朋, 男, 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学硕士, 2015 年进入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具备 金融信托相关专业知识,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李晨, 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2016 年进入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具备金融信托 相关专业知识, 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如发生信托经理变更的情形, 受托人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在通知发出后三天内 委托人无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变更。如委托人不同意信托经理变更,可与受托人协商解决。 Page

第二十三条风险揭示、风险防范措施及承担

信托计划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各类风险, 委托人在决定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前, 应谨慎 衡量下文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

(一) 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frac{1}{9}$ = $\frac{8}{9}$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且信托计划的设立和 运作模式可能因为监管规则未来的调整或进一步明确而被认定为不合规, 或被监管机构未来直接认 定为不合规, 或被证券经纪商或其他机构未来重新认定为不合规, 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正常存续 和运作。

(2) 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并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 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 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26-$

(4) 通货膨胀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信托计划的收益下降。

  1. 保管人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 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 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 保管业务, 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 或保管人管理 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产生影响, 或保管人经营和操 作失误, 均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1. 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 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 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证券业务资质许可。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 业务, 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 或证券经 纪商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产生影响, 或证券经 。
○○○ 纪离经营和操作失误,均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大信托法制左叉用汗类经纪查提供的 pp 系统进

(3)本信托计划在采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技术或软件缺陷、延时或限制交易、清算不完整或不及时、频繁大数据查询或下载操作等风 险, 从而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1. 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2018

(1)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投资建议主要由投资顾问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 故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 各项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 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 在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 失。

(2) 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的变化, 对信托财产投资运作也有很大 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3)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 若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 违反信托文件的,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 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4) 受托人无义务对投资顾问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监

督,由此导致的受托人未能及时发现投资顾问信用状况恶化、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以及其他可能 对信托计划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进而导致受托人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自行承担。

(5)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可能还拥有其他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开发有类似的证券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具有类似的投资方向、操作模式。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 并不代表受托人对该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反 向操作、操纵市场、不当关联交易等情形)作任何确认或承诺。信托计划投资操作过程中、不排除 与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1. 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 划既有盈利的可能, 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 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1. 流动性风险

81DS

(1)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 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 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税费支付、信托本金/收益分配的风险,受 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 现, 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1. 优先级受益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 如补仓义务人未按信托合同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追加资金、补足资金的义务, 或受托人 。
○ 按稿托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则可能对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造成损失。

(2)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 次级信托资金规模不超过 1.5:1, 次级信托资金 对优先级受益人的风险缓冲作用有限。

(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在满足信托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 补仓义务人可以申请返还其追 加的资金,补仓义务人取回追加的资金将降低对优先级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1. 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损失的风险

(1) 因次级受益人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参与信托财产的分配, 在信托计划终止时, 如出现信 托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如补仓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补足,次级受益人面临损失其信 托本金、收益的风险。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如 T 日收盘后信托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含), 补仓义务人未按约 定于 T+1 日 13:00 前追加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使得(T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财产净值+补仓义务人 在 T 日收盘后至 T+1 日 13:00 前追加的资金) 与 T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高于预警线, 受托人按 信托文件约定进行平仓操作, 可能会对次级受益人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造成损失。

  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 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 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 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如信托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含)目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资金,受托人将以可 变现为第一原则(即该变现操作不以变现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并提前终止信托 计划, 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 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 委托人/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 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1.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 出现法律规定的及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将导致 信托计划延期, 因此委托人/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 凤险。

  1. 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约定的期满届满日前, 须变现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由此可能导致信 托财产遭受损失。

信托财产变现时, 可能因交易量不足、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变现, 使信托财产 遭受损失。

  1. 追加及补足风险

2018-0240

全体委托人指定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补仓义务人承担补仓义务,补仓义务人的 补足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追加/补足的情形时, 补仓义务人未按照约定按时 足额追加或补足资金的,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委托人/ 》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1. 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的风险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使用证券经纪商提 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全体委托人知悉该等风险, 并自愿承担由此 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1)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 错误等情况:因电脑的故障或互联网故障引起的行情中断和错误、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 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 可能导致软件系统非正常记行甚至瘫痪, 使交易指令出 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者造成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等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 人承担。

(3) PB 系统的提供方(即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依据其自身判断认为本信托计划可能从事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 或本信托计划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 PB 系统软件 的提供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或监管机构要求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计划提供 PB 系 统软件委托服务的,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有权立即停止 PB 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

É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由于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 总股本的 4.99%, 受托人通过分配 PB 系统和其他账户的单只股票持仓限额的方式满足监控要求, 在 此情形下,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未超过该公司发 行股票总股本的 4,99%,但信托计划持有该单只股票的数量已到达受托人在 PB 系统中设置的限额. 导致信托计划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指令被自动拒绝执行。当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被 PR 系统拒 绝执行时,投资顾问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将在接到投资顾问关于指令被拒绝执行 的通知后调整各交易系统单股持仓限额比例以满足投资需要,但如果投资顾问未及时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将无法知晓上述情况并作出调整, 即使受托人作出调整, 但因调整需要一定时间, 可能也会导 致交易迟延,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已详细阅读 PB 系统使用文件的全部内容, 充分了解和认识信托计划 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1. 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 财产遭受损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财 产遭受损失。

(3) 因金融市场监管政策变化导致的各种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4)信托计划将主要按照投资顾问下达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 因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 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或因监管政策的变化、监管部门的要 一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专用 ed , 证券账户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交易, 或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发生损失。发生此种情形, 受托人对信托财 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交易恢复。

(5) 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采用 PB 系统下达投资建议, 目前证券交易也采用电脑和网络操 作,因投资顾问、受托人、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方的网络、电脑系统、电子设备等发生故障,可能 影响交易安全、信息传递,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迟延,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

(二) 风险承相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等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 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 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一)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的责任。因投资顾问/次级委 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补仓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协议书等信 托文件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负责赔偿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合同未尽事项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应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保密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终止后,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方的商业机 密及经营机构资料, 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索取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

(一) 合同组成

《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 《信托财产合法性申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合称"《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本合同未约定而《说明书》、《申明书》有约定的,以《说明书》、《申明书》约定为准;如 果本合同与《说明书》、《申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全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对投资顾问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前期尽职调查,全体委 托人自行负责对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对证券经纪商及其 PB 系统进行尽职调查,对补仓义务人进行尽 职调查,并指定受托人签署 PB 系统使用文件、投资顾问合同、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保管协议、协 议书等合同。

(二)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接收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 应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三) 声明条款

  1. 各当事人声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 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申明书》, 对本合同及《说明书》、《申明书》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2. 受托人声明, 受托人及受托人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本信托计划交易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3. 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即为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与委托人或受益人 联系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 委托人或受益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如果委托人或受益人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负责。

  4. 如果受益人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化, 受益人须及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 否则, 受益人 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四) 通知与送达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信托当事人的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 或专人递送方式, 或邮资预付的 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 /受益人发出通知的, 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2. 信托当事人以前述方式发出通知的, 在下述条件下视为送达:

(1)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 受托人发出当日或通 话完成后视为送达。

(2) 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 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收件人未签 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 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 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 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 本合同一式肆份,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2. 《认购风险申明书》:

  3. 《信托财产合法性申明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重庆信托 (XT) 字第1808019-2 号《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的签署页)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 $4040000$

合同签署时间: 2018年 E $\overline{3}$ 月 24

合同签署地点: 重庆市渝中区

认购风险申明书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申明:

(一) 重庆信托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重庆信托因 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重庆信托承担赔偿责任。如重庆信托 不存在违背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大会决议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 则不论是何原因造成信托财产损 失, 该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重庆信托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 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三)委托人应当以自己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 计划。

(四)本信托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受托人将按信托文件约定, 对信托(管理) 事务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 受托人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讲行了揭示, 并将按照信 托文件约定加强风险管理。委托人自愿投资本信托计划,与受托人建立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信 托法律关系。本信托计划符合社会责任。

委托人申明:

DN20-8107

(一)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计人民币 8 03 万元(大写:人民币将)仟壹65多 万元整), 认购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 3|03 万份次级信托受 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该资金为自己有合法支配权,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保 证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委托人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具有 认购本信托的合法主体资格, 能够识别、判断、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委托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 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本信托计划是全体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 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全体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的 风险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三)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 理职责,包括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具体实施和操作、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按 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信托事务中由受托人签署的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本信托计 划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优先级委托人及次级委托人负责,优先级委托人及次级委托人相应承担尽 职调查风险并认可次级委托人及补仓义务人的资信状况。

(四)受托人根据信扦文件约定、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事务。本信托计划设立前全 体委托人已就本信托计划拟选任的保管人、证券经纪商、补仓义务人和投资顾问等相关方主体资格 的合法性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的合法合规性等涉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各种内容以及应调研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全体委托人就所做的

$-34-$

尽职调查负责。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尽职调查,不是委托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依据。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保管协议、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 PB系统使用文件(含依据证券经纪商要求向其出具的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投资顾问合同、 协议书等】的所有条款已仔细阅读、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 受益人承担。

重庆信托就本信托计划的尽职调查涉及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均不影响委托人投资 本信托计划的判断。

(五)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托文件及信托财产交易所涉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保管协议、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PB 系统使用文件(含依据证券经纪商要求向其出具的申请书 等相关文件、资料)、投资顾问合同、协议书等】,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六) 重庆信托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 委托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 并独立做出 与重庆信托签订重庆信托 (XT) 字第80849-1号《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

信托财产合法性申明书

致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已知晓信托法规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有关规定,委托人自愿将有合法支配权的财产委 托贵公司设立的"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郑重申明:

上述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关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流通的财产。如委托人用于设立/投资信托的财产来源于委托人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而筹集的资金, 委托人承诺并保证理财产品的销售对象为具备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 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保证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有合法支配权的财产, 不存在任何瑕疵及争议, 也不因 设立信托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且委托人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并愿意承担违反本保证产生的全部法 律责任。

委托人确认以上述财产设立信托系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上述财产的合法性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申明。

法定代表火/负责大或授权代理 $2449040$ 二〇一八年 三 日

附件一 业务联系单

相关当事方 联系人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邮箱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优先级受益
×
次级受益人
补仓义务人
受托人

3018-0240739

$\sim$

$-37-$

附件二 致优先级受益人函、同意函(样本)

致优先级受益人函(样本)

致 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

本公司作为"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计划")的受托人,经核算,截止 年 月 日前,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及平仓线 后, 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且未退还的资金(追加资金余额)共计 元。

现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处于口流通/口非流通状态,信托单位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 □预警线/□1.0000元, 受托人收到本信托计划项下补仓义务人于 一年 月 日发来的《追 加资金退还申请函》,补仓义务人申请本次退还其已追加的资金 元。

现我公司将该《追加资金退还申请函》转发给贵方,并征求贵方意见,我公司将按照贵方 的意见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附件:《追加资金退还申请函》(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受托人: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H

同意函 (样本)

致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

本公司作为 "重庆信托-宁波建工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计划")的优先级受益人,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即 份优先级信托 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 对应信托本金 元)。

现我公司收到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致优先级受益人函》(含附件次级受益 人《追加资金退还申请函》( _____年___月 日)),本公司同意按次级受益人《追加资金 退还申请函》( 年 月 日)的申请内容返还其追加的资金 元。

我公司确认,贵公司作为受托人已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 管理义务。

特此函复。

优先级受益人(加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