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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an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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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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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03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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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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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装潢”)拟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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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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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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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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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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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收购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乐装潢(本公司持有建乐装潢90%股份)拟以现 金110,124,581.93 元收购自然人郑志持有的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置华建设”)100%股权。
公司于2015 年1 月26 日召开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置华建设有 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建乐装潢进行本次股权收购交易。本次股 权收购交易对方与建乐装潢及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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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股权拟交易对方为置华建设自然人股东郑志,中国籍,持有
10,600 万股置华建设股份,占100%股权比例,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
下: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交易前持股(股) | 交易前股份比例(%) | 在置华建设担任职务 | 住所 |
|---|---|---|---|---|---|---|---|
| 1 | 郑志 | 男 | 3302251975*** | 106,000,000 | 100 | 董事长 | 宁波市江东区王隘二村 |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拟收购标的为置华建设10,6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100%的 股权。
(二)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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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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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87 号
(3)法定代表人:洪剑成
(4)注册资本:10,6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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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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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2000088623
(7)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室内装饰、管道安装、市政工程建设;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水道零件的批发、零 售。
(8)资质情况:置华建设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此外还持有建 筑装修装饰、地基与基础、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 级等资质。
2、历史沿革
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 年8 月,由宁波华泰股份有 限公司、鄞县广厦模架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50 万元,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鄞县广厦模架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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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30%。2012 年7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经过多 次增资和股东变更,截止2013 年7 月1 日,置华建设注册资本为1.00 亿元,自然人股东郑志持有70%股份、自然人股东林华持股30%。
2014 年10 月13 日,股东林华将所持公司30.00%股份全部转让 给郑志,同时郑志以其拥有的房产向置华建设增资600.00 万元。至 此,置华建设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600.00 万元。
3、标的公司股东:
| 3、标的公司股东: | |||
|---|---|---|---|
| (1)本次收购前: | |||
| 序号 | 名称或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1 | 郑志 | 106,000,000 | 100 |
| (2)本次收购后: | |||
| 序号 | 名称或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1 | 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 106,000,000 | 100 |
4、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4】第4-00348 号),置华 建设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4年11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358,565,155.99 | 274,195,203.12 |
| 负债总额 | 248,440,574.06 | 203,274,531.4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0,124,581.93 | 70,920,671.67 |
| 2014年1-11月 | 2013年度 | |
| 营业收入 | 325,868,574.87 | 309,680,996.10 |
| 净利润 | -7,956,789.74 | -2,893,840.5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6,713,817.57 | -5,594,225.78 |
截止目前,置华建设无对外担保及委托理财事项。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 资产基础法以2014 年11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置华建设股东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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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置华建设净资产账面值 11,012.45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为:12,439.45 万元,评 估增值1,427.01 万元,评估增值率12.96%。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被收购方):郑志
身份证号:3302251975041****
住址:宁波市江东区王隘二村
乙方(收购方):宁波建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信强
住所:宁波市江北白沙路1 号8 层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白沙路1 号8 层
鉴于:
1、甲方合法持有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合计106,000,000 股股 份,该等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其他影响权利行使的情形。
2、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置华建设106,000,000 股(占100%股权) 股份全部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 司106,000,000 股股份。
1.2 甲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 股东义务。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14】第4-00348 号),截止2014 年11 月30 日置华建 设经审计净资产为110,124,581.93 元。按照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 年11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置华建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置华建设净 资产评估值为:12,439.45 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股权转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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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为110,124,581.93 元,按照置华建设10,600 万股股本计算,每股 转让价格为1.03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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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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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内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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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份及权益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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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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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会同公司共同配合办理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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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有关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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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甲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拟转让股份的
-
交付。
4.2 甲方保证其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转让之股份拥有合法、完 整的权利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即甲方对公司的出资均已 实际到位,且该等股份不存在对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设 定质押、托管、司法冻结或其他承诺致使甲方无权将本协议所述之股 份转让予乙方的情形。
4.3 甲方保证其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响本协议 效力或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行为法律效力的承诺、合同或协议等文 件,亦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此等合意或谅解,并保证未经乙 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
4.4 甲方承诺根据双方的协商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应由其
-
支付的相关税费。
-
4.5 甲方保证采取包括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与乙方共同办理
-
完成拟转让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
4.6 甲方履行本协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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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反甲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
-
(2)不违反任何涉及甲方的诉讼判决或行政决定;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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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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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乙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根据双方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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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转让价款数额向甲方按期如数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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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乙方承诺根据双方的协商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应由其
-
支付的相关税费。
-
5.3 乙方保证采取包括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与甲方共同办理
-
完成标的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
5.4 乙方履行本协议将:
-
(1)不违反乙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
-
(2)不违反任何涉及乙方的诉讼判决或行政决定;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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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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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均对本协议所涉之股份转让行为的相关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安排与意向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 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协议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约束。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的效力、解释、订立、履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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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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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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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 11.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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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机构或其他用途,由公司保管。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建筑业产业链,优化业务结构,有 利于公司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公司设计、勘察、施工、安装、 装修一体化的施工总承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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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网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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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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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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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置华建设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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