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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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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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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吴毅雄)
本人作为宁波建工的独立董事, 依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在2017年度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 立的原则,本人积极出席公司2017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公 司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 用, 对规范公司治理起到了促讲作用, 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吴毅雄, 男, 1952年11月出生, 教授、博导, 中共党员, 1968年 11月工作, 原上海交通大学焊接工程研究所所长, 2008年12月至2013 年 4 月任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现任中国焊接学会副 理事长, 上海焊接学会理事长。曾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证书、上 海市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2012年4月起任宁波建工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持有宁波建工股票, 与宁波建工及控股 股东无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7年度, 宁波建工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未发生无故缺席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 |
|---|---|---|---|---|---|---|
| 董事会次数 | 数 | 参加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未参加会议 | |
| 吴毅雄 | 否 |
2017年,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与公 司内部董事进行了多次决策讨论, 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 及时审议了公司各项定期报告, 认真审议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并对公司实施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委 员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2017年度内没有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异 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 对公司 2017年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度审议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议案所述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往年关联交 易情况及2017年可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合理预计,相关交易的定价严 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人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交易行为属 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 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 符合市场交易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依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17年度内发生的 担保数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且各项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 2017年度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 年度内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 对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2016年度以年末股本 976,080,000.00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0.70 元 (含税),应付 2016 年普通股股利 68,325,600,00 元,剩余未 分配利润 236, 151, 092. 67 元结转下年度。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2017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独立 董事,本人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历年来给公司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及时、规范。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 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符合《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且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对于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对应当进行回避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其他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除了积极履职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各项会议外, 还在对公司发展战略、内控建设、三会运作及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关注。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 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未发现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严格遵守了三公原则, 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的同时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并
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及相关方所作 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关注及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各相关方对 于承诺均认真履行。
五、其他事项
2017 年度,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 保证了本人及 其他独立董事均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均发挥了专 业能力,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度内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无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提议新聘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情况发生。
2018年, 本人在宁波建工的任期即将届满, 希望未来宁波建工的独 立董事在充分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认真履职,关注公司各项战略发展方 向及重大经营事项,忠实勤勉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同时, 我希望宁波建工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重大事项能够不断提 升自身履职及决策能力的同时帮助公司加强规范运作能力,为公司未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独立董事 多、多入从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吴毅雄
2018年4月18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童全康)
本人作为宁波建工的独立董事,依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在2017年度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 立的原则,本人积极出席公司 2017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 对公 司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 用, 对规范公司治理起到了促讲作用, 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童全康, 男, 1963年5月出生,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大学学历, 高级律师, 2004年至2013年5月任宁波律师协会会长。现任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波市政协委员:宁波人大内司工委委 员: 中共宁波市委法律顾问、宁波市律师协会顾问;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员、宁波仲裁委委员会仲 裁员: 宁波大学特聘教授。曾获全国优秀律师、浙江省十大优秀律师、 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2012年4月起任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持有宁波建工股票, 与宁波建工及控股
股东无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7年度, 宁波建工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未发生无故缺席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 |
|---|---|---|---|---|---|---|
| 董事会次数 | 数 | 参加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未参加会议 | |
| 童全康 | 否 |
2017年,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与公 司内部董事进行了多次决策讨论, 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 及时审议了公司各项定期报告,认真审议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并对公司实施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委 员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2017 年度内没有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异 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 对公司 2017年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度审议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预计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该议案所述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往年关联交 易情况及 2017 年可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合理预计, 相关交易的定价严 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人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交易行为属 干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 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 符合市场交易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依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对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 2017 年度内发生的 担保数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 且各项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 2017年度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 年度内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 对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2016年度以年末股本 976,080,000,0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0.70元 (含税), 应付 2016年普通股股利 68, 325, 600. 00 元, 剩余未 分配利润 236, 151, 092. 67 元结转下年度。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2017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独立 董事,本人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历年来给公司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及时、规范。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 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符合《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且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对于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对应当进行回避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 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其他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积极履职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和审议了相应事项,并对公司发展战略、 内控建设、三会运作及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讲行了关注。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内部控制报告, 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在信息披露 方面严格遵守了三公原则, 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的同时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公司信息 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 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及股东及相关方所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关注及监督, 报告 期内公司股东及各相关方对于承诺均认真履行。
五、其他事项
2017年度,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 保证了本人及 其他独立董事均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均发挥了专 业能力, 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度内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无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提议新聘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情况发生。
2018年, 本人在宁波建工的任期即将届满, 希望未来宁波建工的独 立董事在充分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认真履职,关注公司各项战略发展方 向及重大经营事项, 忠实勤勉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同时, 我希望宁波建工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重大事项能够不断提 升自身履职及决策能力的同时帮助公司加强规范运作能力, 为公司及股 东创造更大价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frac{1}{2}$
童全康
2018年4月18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艾永祥)
本人作为宁波建工的独立董事, 依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在2017年度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 立的原则,本人积极出席公司2017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公 司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 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 用, 对规范公司治理起到了促讲作用, 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艾永祥, 男, 1945年11月出生, 中共党员, 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 院,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北 京市第二建筑构件厂技术科科长,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处副 处长、处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获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 2 项。 曾获建设部"十五"全国建设科技进步先进个人、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 作者、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荣誉。2015年5月 起任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持有宁波建工股票, 与宁波建工及控股 股东无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7年度, 宁波建工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未发生无故缺席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 |
|---|---|---|---|---|---|---|
| 董事会次数 | 数 | 参加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未参加会议 | |
| 艾永祥 | 否 |
2017年,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与公 司内部董事进行了多次决策讨论, 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 及时审议了公司各项定期报告, 认真审议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并对公司实施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委 员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2017 年度内没有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异 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 对公司 2017 年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度审议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预计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该议案所述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往年关联交 易情况及2017年可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合理预计,相关交易的定价严 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人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交易行为属 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 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 符合市场交易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依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 2017 年度内发生的 担保数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 日各项扣保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 2017年度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没有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 年度内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 对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2016年度以年末股本 976,080,000.0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0.70元 (含税), 应付 2016年普通股股利 68.325.600.00元, 剩余未 分配利润 236, 151, 092. 67 元结转下年度。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2017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独立 董事,本人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历年来给公司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及时、规范。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 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文件, 认为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符合《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且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对于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对应当进行回避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 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其他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职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战略决 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和审议了相应事项, 并对公司发展战 略、内控建设、三会运作及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关 注。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 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在信息 披露方面严格遵守了三公原则,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的同 时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公司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 作为独立董 事对公司及股东及相关方所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讲行了关注及监督, 报 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各相关方对于承诺均认真履行。
五、其他事项
2017年度,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保证了本人及 其他独立董事均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均发挥了专 业能力, 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度内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无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提议新聘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情况发生。
2018年,本人将继续作为宁波建工的独立董事,继续一如既往地在 充分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认真履职, 继续关注公司各项战略发展方向及 重大经营事项,并对承诺履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 项持续监督和关注,继续忠实勤勉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持续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提升自身履职 及决策能力的同时帮助公司加强规范运作能力,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贡 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杀杀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艾永祥
2018年4月18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沈成德)
本人作为宁波建工的独立董事, 依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在2017年度内,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独 立的原则,本人积极出席公司 2017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公 司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 用, 对规范公司治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尽可能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沈成德, 男, 1963年3月出生,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现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曾任宁波市轻工业局处长,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处长。2015年5月起任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持有宁波建工股票,与宁波建工及控股 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7年度, 宁波建工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未发生无故缺席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 |
|---|---|---|---|---|---|---|
| 董事会次数 | 数 | 参加次数 | 次数 | 次数 | 未参加会议 | |
| 沈成德 | 否 |
2017年,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与公 司内部董事进行了多次决策讨论,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 及时审议了公司各项定期报告, 认真审议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并对公司实施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委 员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2017年度内没有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异 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 对公司 2017 年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 2017 年度审议了关于预计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 对公司预计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议案所述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往年关联交 易情况及 2017年可能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合理预计, 相关交易的定价严 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人认为, 公司 2017 年度内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交易行为属 于公司正常的经济行为, 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议程序, 符合市场交易 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依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2017年度内发生的 担保数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 且各项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 2017年度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 年度内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 对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2016年度以年末股本 976, 080, 000. 00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0.70元 (含税), 应付 2016年普通股股利 68, 325, 600.00元, 剩余未 分配利润 236, 151, 092. 67 元结转下年度。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2017年度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独立 董事,本人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历年来给公司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及时、规范。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 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
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均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文件, 认为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符合《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且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对于此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对应当进行回避的议案讲行了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 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的其他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职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讨论和审议了相应事项,并对公司发展战略、内控建设、三会运作 及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关注。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未 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严格遵守了三公 原则, 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的同时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 露,并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及相关方 所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关注及监督,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各相关
方对于承诺均认真履行。
五、其他事项
2017年度,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保证了本人及 其他独立董事均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均发挥了专 业能力, 公司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度内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无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提议新聘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 情况发生。
2018年,本人将继续作为宁波建工的独立董事,继续一如既往地在 充分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认真履职, 继续关注公司各项战略发展方向及 重大经营事项,并对承诺履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 项持续监督和关注, 继续忠实勤勉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 提升自身履职及决 策能力, 为公司长远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沈成德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