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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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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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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仝金栓、陈华国 | 联系方式:021-61118978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09号)核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建工”或“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540万张,公司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 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 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 |
|---|---|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检查、尽职调查并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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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
|---|---|---|---|---|---|---|---|
|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 |||||||
|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 律法 | 规情况,不存在 | 违背承诺 | 的情况 | |||
| 做出的各项承诺。 |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 |||||||
|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本持 | 续督导期间内, | |||||
| 公司已建 | 立健全 | ||||||
|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并有 | 效执行公司治 | 制度 |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 公司 | 等内控 | |||||
| 已建立健全内控 | 制度,该 | ||||||
|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 制度 | 符合相关法规 | 得到了有 | 执行 | |||
|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 |||||||
|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 公司“ | 已建立健全信息 | 披露制度 | ,详见 | |||
| ” | |||||||
|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二 | 、信息披露及 | 阅情况 |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 详见 | “二、信息披露 | 及审阅情 | 况” | |||
|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 |||||||
|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 | “二、信息披露 | 及审阅情 | 况” | |||
| 。 |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 本持 | 该等情 | |||||
| 续督导期内,公 | 司未发生 | ||||||
|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 况 | ||||||
|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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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未发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生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承诺的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 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专户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存储、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宁波建工 2020 年度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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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建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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