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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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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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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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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 公司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窦 鹤年、黄晓泽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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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1 年4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 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2022 年5 月11 日下午14 时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538 号公司总部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5 月11 日,其中,通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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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2 年5 月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 年5 月11 日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 人,代表股份341372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08%。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之外,宁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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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 关于2022 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聘请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议案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 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2 名股东代 表和1 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 结果。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 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具 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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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7%;反对票数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2%;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1%。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7%;反对票数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2%;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7%;反对票数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2%;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1%。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7%;反对票数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2%;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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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0.000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5%;反对票数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3%;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3779472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 对票数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1%;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 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097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8833%;反对票数398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1166%;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1%。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3739781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61%;反 对票数3981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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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1.0533%;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查验,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其余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数6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745%;反 对票数1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0223%;弃权票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003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74451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2%;反对 票数1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89%;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6%;反对票数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2%;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2%。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3779501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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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数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4%;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7%;反对票数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2%;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1%。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41371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995%;反对票数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003%;弃权票数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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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交公司叁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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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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