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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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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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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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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 公司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窦鹤 年、黄晓泽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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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 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4 月20 日、2020 年4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 布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 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2021 年5 月11 日下午14 时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 号公司总部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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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5 月11 日,其中,通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5 月11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5 月11 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 人,代表股份355390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098%。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之外,宁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也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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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相一致。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
| 1 |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2 |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3 | 关于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4 |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5 |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6 | 关于2021 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 |
| 7 | 关于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
| 8 | 关于聘请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9 | 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 10 | 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 11 | 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中经云股权的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议案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 式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2 名股东代 表进行计票,选举1 名监事进行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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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46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7885%;反对票数7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2115%;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46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7885%;反对票数4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1163%;弃权票数3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0.0952%。
-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46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7885%;反对票数7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2115%;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46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7885%;反对票数7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2115%;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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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5114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9222%;反对票数2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0778%;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515376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9%;反 对票数2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331%;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相关事项的议 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3334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4215%;反对票数20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0.5785%;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49758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27%;反 对票数20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673%;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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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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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7655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89.1538%;反对票数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10.8462%;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2078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87%;反对 票数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9413%;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46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7885%;反对票数7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2115%;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510624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8%;反 对票数7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502%;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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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3334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4215%;反对票数205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0.5785%;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0%。
(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445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7379%;反对票数9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0.2621%;弃权票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中经云股权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35365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99.5128%;反对票数159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比例0.4485%;弃权票数1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0.038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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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交公司叁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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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 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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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窦鹤年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窦鹤年
黄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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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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