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ingbo Constructio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7, 2014
57289_rns_2014-05-07_bc330b68-91ad-4c75-b342-a60f92ea238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甬信律字[86] 号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 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宁 波建工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38 号公司总部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文卫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2489327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1.007%。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 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4年度银行贷款及授信担保总额相关事项的议案;
7、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2名股东代表和 1名监事 进行监票和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上述第6项议案涉及审议事项逐项表决,其中涉及关联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事项进行了回避;第8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陈小放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卜未鸣
2014 年5 月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