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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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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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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规定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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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上证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一)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方 面充分考虑,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

(二)公司在官方网站(www.naritech.cn)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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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具体详见定期报告披露信息), 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四)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 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 予以回复;

(五)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可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 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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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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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 投资者管理管理事务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涉密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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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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