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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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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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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国电南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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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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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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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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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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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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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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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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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向委 员会汇报相关工作;应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和 信息;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向委员会反馈相关工 作及所提建议落实情况,配合开展委员会所需的调研、培训、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并列席委员会 会议。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过半数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会议。会议 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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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所有 委员在出席委员会时,均享有充分表述意见的权利;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 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现场举 手、投票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 专业咨询服务,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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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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