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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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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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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 事会秘书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符合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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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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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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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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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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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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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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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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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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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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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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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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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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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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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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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 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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