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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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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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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 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 “ 披露 ”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同时将依 法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等相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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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上市公司有 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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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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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账准备;

  •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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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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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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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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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证券管理部撰稿,董

  • 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 2、有关决议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核;

  •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 (三)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

  • 审议、披露程序:

  •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

  • 息,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 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 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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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四)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 感信息,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 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公司内幕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对属于直通披露范围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 方式;对不属于直通披露范围的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业务。

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 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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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 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 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 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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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证券管理部为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资 产部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 管理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股 票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 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时,证券管理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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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5、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 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6、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 7、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 8、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

  • 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 9、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

  • 的决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10、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 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11、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 12、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13、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务资产部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进行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 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提供与核对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能 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 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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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 管理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 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 2、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 3、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终止时;

  • 4、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 5、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 5、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 6、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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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 记管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危害国家安全,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管理部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 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 保管。

第四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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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 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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