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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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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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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变动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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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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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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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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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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