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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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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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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 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升国电南瑞 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审计署令第11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电南瑞《公司章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电南瑞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国电南瑞《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 受国家审计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国电南瑞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审计机构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 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电南瑞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国电南瑞及所属各单位 的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 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国电南瑞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国电南瑞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南瑞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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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电南瑞设立审计部,全面负责国电南瑞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电南瑞内部审计方面的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国电南瑞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进行审计;
(三)负责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对国电南瑞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等情况进 行审计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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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国电南瑞党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国电南瑞工程项目、科技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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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国电南瑞所属各单位的人力资源、专项投资、物资采购、项目 管理、国际业务、市场营销等关键领域或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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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组织做好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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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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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对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国电南瑞 有关内部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监督;负责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 换、沟通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十一)负责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为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履行以下职 责:
(一)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业务信息系统常态开通机制,及 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制定限制 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切实履行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严格整改审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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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
第三章 审计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报告应当 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接受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做好国家审计监督 等迎审迎检配合工作,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并落实责任,保证审计工 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和要求
第十条 国电南瑞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检查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 资料和文件,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 产和业务活动;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访谈和调查,并取得相关 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资产,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 可暂予封存;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 议;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 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象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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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护和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授权履 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电南瑞审计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国电南瑞《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 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接受审计的 各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 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前准备。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运用非现场审计与现 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 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提交审计 部审核、审理,对审计报告修改完善后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审计 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核实后审计结果一并报 送审计部。
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后,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 见下达至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 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加强对审计组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加 强过程管理和质量管控,规范后续审计管理,健全闭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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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按照国电南瑞档案管理相关规 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定期归档移交。
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落实整改“一把手”责任,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和系统性问题,应当加强横向部门协同和纵向专业指导,统筹研究提出整改意 见和内控完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对管理 复杂、久拖不决、整改难度大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问题整改考核问责制,对整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到 位的单位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整改情况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 核挂钩。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电南瑞审计部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备符合开展审 计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 工作背景。
第二十六条 国电南瑞审计部应当加大审计人员培养力度,做好对审计人员 的后续教育、职业培训、评价考核、奖惩激励,确保审计人员具备与开展审计工 作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选聘优秀专业管理人员,建设兼职审计队伍, 充实审计力量。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除涉密事项外,在充分合理利用内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及其业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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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临时抽调的其他专业人员在参与国电南瑞 审计工作时应当视同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管理,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 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 员,应当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 电南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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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国电南瑞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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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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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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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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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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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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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廉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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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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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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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检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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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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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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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限制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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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不配合审计机构实施电子数据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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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
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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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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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
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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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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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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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国电南瑞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各单位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电南瑞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电南瑞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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