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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Feb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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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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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和股 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漏;同时对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 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 要排查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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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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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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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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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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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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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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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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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上述事项指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包括公司已经披 露的全年关联交易项下的单笔交易。)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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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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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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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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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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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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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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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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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可能发生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前款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 内将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 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 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 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在知晓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 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前述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 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 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 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证券投资部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停 牌期间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