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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Dec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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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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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 (86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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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 A P IT A L L A W & P A R T N E R S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邮编:200336 电话:+86 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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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并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国电南瑞如下保证:国电南瑞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 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 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国电 南瑞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国电南瑞所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 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电南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国电南瑞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国电南瑞具 备实施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 国资委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3、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国电南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 相关议案。
4、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登记工作,实际授 予人数为 990 人,授予数量为 3,845.1 万股。
三、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预 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202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家 电网公司批复的公告》。激励计划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批复。
3、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实际授予人数为 1,298 人,授予数量为 3,361.43 万股。
6、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登记工 作,实际授予人数为 1 人,授予数量为 6.08 万股。
7、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 工作,实际授予人数为 24 人,授予数量为 60 万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批准、授权
1、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2、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3、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 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70,613 股,其中 2018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66,053 股,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304,560 股。同时因实施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2018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5.21 元/股调整为 4.02 元/股,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7.19 元/股调整为 14.00 元/股。
4、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并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08,901 股,其中 2018 年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95,105 股,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113,796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 2018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和依据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2 人,其中 7 人主动离职,5 人 2022 年度考核结 果未完全达标。具体回购股数如下:(1)根据《国电南瑞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三款和《国电南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十四章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回购并注销主动离职 5 人持有的 2018 年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74,649 股、主动离职 3 人持有的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97,776 股;(2)根据《国电南瑞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 条第五款和《国电南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第六款 的规定,公司回购并注销 2022 年度考核结果未完全达标 3 人持有的 2018 年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 20,456 股,按激励对象对应业绩考核年份的标准系数计算剩余 2018 年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11,166 股;3 人持有的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16,020 股, 按激励对象对应业绩考核年份的标准系数计算剩余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84,636 股。
公司与全体激励对象签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并依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的安排。
2、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4,622,115,12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3.7 元(含税),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4,621,940,81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4,621,493,787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5,578,859,039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公司 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6,694,502,993 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上述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则,本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02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95,105 股,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 0.1431%,占公司 现有总股本的 0.0012%;本次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为 14.0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3,796 股,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 0.2312%,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0014%。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人员所持有的 208,901 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资金 总额约为 197.56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和数量、价格的确 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 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注销条件,涉及的对象、 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以及决策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国电南瑞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国电南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 还须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 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经办律师: 黄 勇
吴 婧
2023 年 12 月 25 日